民间借贷中只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打官司要回吗?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全面覆盖了人民的每一个生活角落,线上聊天、二维码收款、扫码支付等生活方式也早已成为了人民生活的习惯方式。微信、支付宝、QQ等社交APP是当今时代人们联络感情、结交朋友的最广泛的方式,除了聊天之外,许多人也会选择在微信、支付宝等这些社交APP上跟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借钱。而且不少人也就直接动动手指,便在对话框中将钱转给了对方。
这些方式虽然方便,但是跟以往的签订借款合同或写份借条,双方签字相比,这些移动端的线上出借方式显然存在更高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2020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一《决定》,明确确立了社交APP认证身份、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材料的证据身份。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也就是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款已经交付,这样两个基本事实。而在当今社会不少借贷案件中,这两个要素都集中在双方的微信料记录中,也就是上面所讲的线上合意以及线上交付。
那么这样不存在借据、收据、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的举证方式则不太一样,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也就变得特别重要。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
关于借款聊天记录,小编有几点想提醒大家:
首先:借款相关聊天记录要保存好。现在的手机助手类软件,全部具备清空微信缓存,以释放手机内存的功能。并且现在很多人更换手机频率较快,出借人保留好出借时微信聊天所用的手机,即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所以不要轻易删除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同时,更换手机时,保有聊天记录的旧手机不要随便丢弃。
其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并不代表围绕借钱这事随意聊两句,都一定能成为借款证据。
1、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微信昵称以及头像等内容都是由人自己设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现在关于微信等社交APP的使用者身份确定,主要依据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的实名身份认证。
目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规定,现我省律师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核符合法定情况后开具律师《调查令》。可向腾讯调取微信相关证据,接受调查人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证据内容要表达准确,不能含糊。如果是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准确的表述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原件加复印件一份
(2)律师《调查令》注意事项: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前采取较多的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方式为微信聊天页面公证。
因此,道华律师提醒各位,在以线上方式出借款项时,切记明确借款人身份、对借款性质描述、转账图专门添加备注、说明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对方说一些混肴借款性质的话,如暗示这笔钱是还他旧账或付其他款项之类的,债权人要及时发送反对意见,强调支付款项的借款性质。
法学硕士学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素养,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技巧与经验,秉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尽责的工作态度。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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