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唐云虹律师代理抚养纠纷,成功为客户变更抚养权,增加4倍抚养费,案件全面胜诉
时间:2025-04-01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婚生子。2017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办理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约定孩子10岁前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实际上,截止2023年起诉的时候,婚生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而男方从未支付过生活费。现婚生子就读于深圳私立学校,学费较高,女方无法负担,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支付此前未支付的抚养费以及未来的抚养费要求增加到4000元/月。
女方全权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办理此抚养纠纷案。
二、 争议焦点
唐云虹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本案争议焦点,具体如下:
1.原《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现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否能得到支持?
2.原《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现婚生子就读于私立学校学费较高,要求男方支付该教育费能否得到支持?
3.自抚养权变更为女方后,要求每月抚养费从800元增加到4000元,能否得到支持?
三、办案经过
唐云虹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迅速启动工作。
1. 明确女方诉求,梳理证据材料。
2. 查找法律规定与相似案例,论证案件胜诉率。
3. 整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与证据材料,提交网上立案。
4. 案件开庭,并在开庭前联系法官做男方的调解工作。
5. 起草庭后代理意见给法官,再次明确女方的观点,请求法院支持女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办案结果
经过唐云虹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终于大获全胜,获得深圳龙岗法院全面支持。依法判决:
1. 婚生子变更为原告女方直接抚养,被告男方应于2023年11月份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女方支付周博韬的当月抚养费 3500 元,直至婚生子(2011 年 8 月 16 日出生)年满十八周岁止;
2. 被告男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女方支付2017 年 6 月至 2023 年 10 月的抚养费共计 98577 元。
五、 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带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代理这起变更抚养权、增加抚养费案件时,让团队成员深切领悟到婚姻法律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
1. 梳理案件证据十分重要。通过深入挖掘关键细节,比如抚养方对孩子照料不周的实例,以及孩子成长环境对其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等,为后续法律策略筑牢根基。
2. 法律与实务的紧密结合,方能保证案件的胜诉率。庭审期间,精准引用《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调整的条款,围绕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清晰阐明变更抚养权和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从抚养方经济能力提升,到孩子当前教育、生活成本显著增加等方面展开论述,有力说服了法官。
3. 在婚姻家庭案件,给予当事人情感支持同样关键。面对当事人因抚养权问题产生的焦虑与不安,耐心倾听并积极疏导,帮助其以良好心态应对诉讼。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十余年。这次成功办案,不仅积累了实战经验,也让团队坚定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致力于在婚姻法律领域持续深耕。
(唐律师)
六、涉案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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