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郑州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分包方拒不结算,道华律师代理施工方全面胜诉,追回百万工程款!
时间:2025-04-15 浏览量:
导语:案涉工程项目位于郑州高新区,A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其将案涉工程项目中的爬架工程分包给被告B公司,后被告于2021年9月4日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委托人实际施工,并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9月26日,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22年12月底原告施工完成后退场。2023年11月9日委托人向被告发送费用结算清单,但截止起诉之日起,被告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在接手案件后,为维护自身利益,委托人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道华律师不负所托,凭借强悍的专业能力令案件全面胜诉,追回百万工程款。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经过层层转包,被告承包案涉工程后又于2021年9月4日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委托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单价、管理费等内容,中鸿赋公司还缴纳了25000元履约保证金。同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施工现场委托管理协议书》,对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费用承担等做出安排。
委托人于2021年9月26日进场施工,2022年12月底施工完成退场。2023年11月9日,委托人向被告发送费用结算清单,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应扣款项等产生争议。原告迟迟不愿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难点
1、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如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四、道华观点
1、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委托人无相应承包工程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进行了施工,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2、双方是否完成结算,应当如何认定结算金额
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进行过对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发送的费用结算清单仅指出存在管理费的问题,未提出关于工程款项数额的异议,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的价款,即被告应当按照委托人发送的费用结算清单支付委托人的工程款。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按结算清单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管理费、房租,案件全面胜诉,委托人获百万工程款。
六、道华评析
在此次案件里,委托人由于自身缺乏相应资质,致使所签订的合同被判定无效,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被告应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道华律师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向广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提出警示: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核查自身是否具备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这是从根源上规避合同无效风险的关键举措。若在资质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贸然签订合同,极有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此外,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各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至关重要。施工记录详细记载了工程的进展情况、施工工艺等关键信息;费用往来凭证是证明资金流向、支付情况的有力依据;沟通记录则能够反映双方对工程事项的协商过程、意见分歧等。这些证据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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