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年,发包方拒不办理结算,道华工程律师助力施工方追回百万元工程尾款!
时间:2025-02-21 浏览量:
导语:2021年4月1日,委托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建设,涵盖销售中心、实体板房区园建,以及给排水、电气工程等多个方面,合同金额巨大。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却陷入了困境。虽工程于2021年11月17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却始终未能办理完成结算手续,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委托人工程尾款,委托人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接手案件后,道华律师迅速组建专业团队,仔细查阅大量的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往来函件,指导委托人收集证据材料,制定有效可行的诉讼方案,最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成功让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支付委托人百万元工程尾款,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在本次建设工程项目中,依据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完成竣工结算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5%的工程质保金。委托人严格依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经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严格验收,该工程于2021年11月17日顺利通过验收,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可被告却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人多次沟通催办结算手续,要求被告履行付款责任,但被告两年来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办理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难点
1、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双方是否完成结算,是否已达付款条件?
四、道华观点
1、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对象,应当是与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履行施工义务的合同相对方,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虽然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应视为双方已完成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款项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被告公司是由A公司专门设立、用于建设涉案工程项目的公司,实际上两公司是一套人马,属于关联公司。《结算协议书》上虽未有被告加盖公章确认,但原告长期系于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沟通结算事宜,且其也在《结算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在案涉纠纷发生后,其也参与后续纠纷处理的行为,应当视为系代表被告与委托人办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协议书》支付委托人工程款。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按《结算协议书》向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尾款、质保金及利息,资金快速回笼,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六、道华评析
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委托人不具备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属于违法承包合同,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尽管合同无效,但委托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其中《结算协议书》虽未加盖被告公章,但其关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结算协议书》中签字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协议书支付委托人工程款。
在此,道华律师提醒广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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