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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大额借贷纠纷,全面胜诉!道华律师全额追回1500万本金,追索利息1500万,3000万诉求获法院全面支持

时间:2024-09-04 浏览量:

导语:原、被告系多年同学,被告因资金周转长期向张先生借款,由于经济环境下行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欠款,截止2023年被告尚欠张先生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约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在张先生多次催告下被告直接“失踪”,致使张先生无法联系到被告。在此情况下张先生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道华律师团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道华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开展工作,指定诉讼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多方查证为当事人排除诉讼风险。最终我方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判决被告还本付息共计3000万元,案件全面胜诉。

一、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被告夫妻系大学同学,被告长期从事地产行业需要资金周转,所以自2014年起长期向张先生借款,前些年房地产市场火热所以被告能够定期向张先生支付利息,但是由于近期经济环境波动,被告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张先生借款。2022年,张先生作为出借人、被告男方作为借款人、被告女方作为被保证人,三方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借款合同书》,明确被告向张先生借款金额累计为1500万元,被告一未偿还本金及大部分利息。三方确认150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后经张先生多次催告,被告夫妻均拒不还款,甚至已无法联系到被告。在此情况下,张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道华律师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夫妻承担还款责任。

二、针对民间借贷纠纷,道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总结如下争议焦点

1、本案借款利息如何确定,应当按照多少利率进行计算?

2、本案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3、本案大额出借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三、道华律师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材料,梳理案件诉讼方案

1、道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计算欠款本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22 年 2 月,张先生与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书》确认,案涉 1500 万元借款的利率均为 2%/月即年利率 24%。在此情况下道华律师指定诉讼方案主张在 2020 年 8 月 19 日之前,被告应按照 24%向张先生计付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lpr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计算,经过道华律师精密计算,将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先抵扣利息、后偿还本金,经核算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被告尚欠本金 1500 万元、利息 14380452 元。

2、道华律师起诉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不放过一丝追款机会。

2022年2月张先生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借款合同书》,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被告二作为担保人为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均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一、被告二向张先生出具《承诺函》,被告二承诺作为保证人,对于被告一所欠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女方作为保证人,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书》、《承诺函》的约定向张先生对男方所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道华律师提前介入,排除当事人存在金融机构转贷的风险。

道华律师在接案后,首先对于张先生的资金来源向张先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排除案件风险。并让张先生调取了出借资金所在银行的贷款记录,查实张先生不存在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并向法院提交特别情况说明。开庭时被告果然主张张先生的资金来自于金融机构。道华律师直接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的贷款详情,以证明张先生的全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故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都没有被法院采纳。

4、道华律师迅速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深圳市中心三套房屋。

道华律师在快速拟定立案材料的同时,收集被告名下财产线索,同步向法院递交《财产查控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及时采取进行查封、冻结等法律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案件诉讼标的执行到位的关键环节,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能有效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防止被告逃避执行,避免执行难的困境。本案中,道华律师通过财产保全程序,协助委托人成功冻结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三套房产,为本案后续的执行奠定基础。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偿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为 14380452 元,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唐律说法

道华律师唐云虹指出,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审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了解是否有利息、担保等条款。另外,为了保障判决书的有效执行,建议查找对方财产线索,做好财产保全。

针对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要素,唐云虹律师指出: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金融融通行为。但是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金融融通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排除了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融通就不属于民间借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是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借条,而是以双方之间是否真实发生借款的转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如果仅仅只有借条,没有其他银行水流等相关履行借贷的实质性证据予以作证,将会存在败诉的风险。

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直观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银行流水、微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履行了借款交付的行为;除此之外,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一般来说,在民间借贷中基本都是可以明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但是也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行为的,那么就需要其他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此时需要注意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民间借贷中的担保

作为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人或是多个主体的担保。担保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责任则是债务人还不上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财产偿还,连带责任的情况则是不管债务人能不能还,债权人均可以以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均有不同,对于一般保证来说,当事人起诉不予列为被告,可不予追加,连带时则是法院依职权予以追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现按照将一般保证作为了常态,将连带保证做了例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连带责任将认定为一般保证。

四、利息约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一般来说,双方只要没有明确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一般都不存在利息。但是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方面也做了明确约定,目前的情况则是分段进行计算,新的司法解释出具之前按照24%之内的绝对支持和24%至36%之间的相对支持,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不得超过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4倍。

综上是结合本案案情对民间借贷中的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况进行一定的梳理,但是民间借贷在现在的社会中常有遇到,各有各的不同,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每个法院以至于每个法官可能对证据等等的理解不一样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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