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经典案例 | 高知女性陷入离婚泥沼,道华离婚律师唐云虹全权代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终获两女儿抚养权,房产车辆均归女方
时间:2024-12-30 浏览量:
导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当婚姻遭遇第三者、冷暴力、经济危机等是否还能继续?深圳离婚律师唐云虹近期办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遭遇第三者,男方不离婚也不顾家,道华律师全权代理离婚调解与诉讼,最终争到孩子抚养权、房产与车辆,大获全胜。
关键词:离婚纠纷、离婚诉讼、诉讼流程、离婚律师、唐云虹律师
一、案情回顾
1、案件经过。
2010年男女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大女儿,2017年生育二女儿。婚后,女方除了工作以外,全心全意照顾两个女儿并妥善打理日常家务,但双方时常因为家庭及生活琐事吵架。女儿出生后,孩子一直是女方妈妈在带,日常生活起居、学习与生活全是女方和女方妈妈在管理,男方甚少介入,甚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女方多次与男方沟通,请求男方多照顾女儿、承担家务,但都没有得到改善。2021年,男方经常夜不归宿,经女方调查发现,男方已经有了第三者。无奈之下,女方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离婚。
2、男方既不愿意与第三者断掉,也不愿意离婚。
男方虽外有第三者,但希望两边可以和平相处,希望女方考虑两个孩子不要离婚。但实际上,男方的真实想法是:孩子女方养着,房贷女方还着,自己偶尔还可以回家享受天伦之乐,反正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家庭责任。
3、与男方沟通障碍重重。
刚开始男方拒绝沟通离婚事宜,后面终于同意沟通,但男方均无动于衷,不同意离婚,并扬言“有本事你起诉离婚,到时候孩子我要一个,房子归我,车子归我,还有一笔30万的债务要你承担”,态度嚣张至极。
4、女方想要争取自己合法权益最大化。
女方考虑到:既然婚姻无法继续,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女方要为了两个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在财产上要求多分,要争取到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房产以及车辆,让男方“净身出户”。
5、委托离婚律师,全权代理。
至此,女方深信以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和平离婚,只能起诉离婚,并要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首席律师唐云虹,寻求法律帮助。
二、争议焦点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结合女方诉求,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1、关于离婚:男方双方目前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我国《民法典》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首先男女双方不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其次虽然男方存在出轨情形,但证据不够充分,也达不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本案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所以,本案的重点之一是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或者男方同意离婚,否则,可能需要第二次起诉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权:两个女儿,存在法院可能会判决一人一个的风险。
我国《民法典》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两个女儿都未满处于2-8周岁之间,按照法院一般裁判规则,会判决男女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因此女方有可能只能获得一个女儿的抚养权。
3、关于财产分割:深圳龙岗的房子价值260万,女方想要房产无法补偿男方对价。
我国《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虽然对方存在出轨行为,但因为女方掌握的则行距不够充分,因此财产大概率会精心五五分配,因此女方想要拿到房产,只能低价竞价。
4、关于债务承担:男方名下欠下30万债务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存在需要共同偿还的风险。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男方证明该30万债务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女方存在需要与男方承担债务的风险。
综上,唐云虹律师指出,本案确实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论证方案后才能落地实施,否则对女方来说,可能达不到其诉求。
三、办案经过
唐云虹律师带领团队梳理案件情况,总结争议焦点后,开始制定离婚诉讼方案并落地实施。
1、确定“先诉讼,诉讼中调解”的诉讼方案。
唐律师与女方深入沟通后,明确了女方诉求:第一,必须拿到两女儿的抚养权;第二,财产至少要五五分,要拿到房产的所有权,车辆可以随意;第三,男方名下债务不予承担。结合本案案件材料,首先男方对是否同意离婚态度不明,其次两女儿均处于2-8周岁期间不利于同时争取两女儿的抚养权,再次男方名下债务存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可能,最后男方拒绝沟通导致本案无法诉前调解。鉴于此,唐律师果断定制了“先诉讼,诉讼中调解”的方案。
2、诉前对男方是否同意离婚进行摸底。
一般情况下,在无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案件中,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法院将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因此如本案男方不同意离婚,则第一次可能就无法离成功。为增加案件胜诉率,唐律师便打通男方电话,与男方沟通初步离婚方案,表明女方离婚决心,让男方同意离婚。给经过唐律师一轮摸排,发现男方态度有所缓和,也在考虑是否同意离婚。
3、起草《民事起诉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起诉立案。
唐律师说动男方并确定男方有初步离婚意愿后,开始指导女方收集有利离婚证据,比如男方出轨的证据、双方分居的证据、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孩子日常生活与学习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梳理证据后,根据证据,结合女方诉求起草《民事起诉状》并提交法院立案。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男方名下存款与工资流水。起草文书,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男方名下现金存款与工资流水。
5、唇枪舌战,开庭。
开庭前,代理律师唐云虹律师收到男方的《反请求申请书》,果不其然,其明确了请求:第一,要求大女儿归其抚养;第二,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房产;第三,要求分割车辆;第四,要求女方承担其名下的债务30万元。
男方的请求,正中女方下怀。首先,男方同意离婚,那么双方的焦点问题即变为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与抚养费上。其次,在法庭上,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互不让步,争执不休。对此,唐云虹律师运用生活智慧,对男方“夺命”三连问“男方,你是否认可女方对孩子全心全意的付出?男方,你是否认可外婆把孩子照顾的特别好?男方,如果孩子给你带,你是否能比女方与外婆带得更好?”男方回复“我可以请保姆带”,唐律师乘胜追击“你认为保姆带,会比自己的亲生母亲以及亲外婆带会更好吗?”。男方陷入沉默,40秒后“我同意两女儿都给女方抚养”!至此,抚养权的诉求完成达成!女方最大的诉求达到!
剩下的开庭时间,双方围绕房产归属、房产价值,车辆归属、车辆价值,男方名下夫妻共同债务,展开新一轮的“战斗”。
四、办案结果
一、准予男女双方离婚;
二、两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折价补偿;
四、粤B车辆归女方所有。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主导整个案件进程,并通过设计离婚方案与落地实施,全方位达到了委托人的诉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判决书后,女方对唐律师及团队表达了深深的感谢,唐律师指出“我们的专业能帮助到你,我们也深表欣慰”。
唐云虹律师指出:
1、了了几千字,难以概括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全过程与惊心动魄。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比如离婚调解、离婚诉讼,协议离婚等与另一方当事人沟通,以此达到当事人诉求的同时也能缓和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作为婚姻律师,我们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也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为更多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也是我们创办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初衷。
(唐律师)
六、法律法规
1、《民法典》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民法典》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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