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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婚前千万房产也需要分割?道华婚姻律师代理男方快速调解离婚,为男方少分割财产数百万

时间:2024-06-17 浏览量:

导语:王先生与吴小姐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不久便决定相守一生,在安徽老家领证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感情渐渐淡去,为此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吴小姐发送给王先生的离婚协议,王先生百般不解、无奈以及气愤,便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委托律师代为出面协商沟通离婚事宜。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律师在接受王先生委托后,当即向王先生了解其诉求并着手修改该份协议,三日内与吴小姐进行了四轮的协商沟通,在二人前往民政局前让吴小姐再签署了一份婚内协议,保障王先生的权益,最终二人顺利离婚。

关键词:协议离婚、深圳离婚律师、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分割、家务补偿金

一、 案情回顾

王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吴小姐相识不久便步入婚姻生活,双方对彼此的生活习惯以及价值观念并未十分了解,婚姻初期虽十分幸福甜蜜,但终究敌不过长时间琐碎生活的磨砺。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分歧越发的加大,时常在家中争吵,亦已严重影响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2018年两人开始分居,但王先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始终没有向吴小姐提出离婚,但吴小姐却联系王先生主动提出离婚并给王先生发送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应于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家务补偿金却出奇的高。

王先生十分不理解吴小姐的行为,并对离婚协议无法认同,辗转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通过简短的咨询后便当即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律师代理此案。

二、 接受委托,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

1、男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现房屋价值上涨如何分割?

2、抚养费用如何约定?金额是多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支付?

3、家务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费用通常是多少?

4、若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

三、针对以上争议焦点,道华律师运筹帷幄,一一击破

1、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分割有依据!

王先生是做原料加工起家,婚前便已积攒了不少积蓄,后因生意发展规划,携家搬迁至深圳,但是在婚前王先生便以其出色的投资眼光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产,现房屋价值近两千万。若该房屋在王先生婚前便由其支付完毕全部款项那也并不复杂,可王先生当时买房时选择了15年期的贷款,首付了五成,到结婚时房屋款项已由其支付至90%,剩余10%是婚后还贷。而吴小姐的离婚协议中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该房屋价值的一半款项即900万,对此王先生表示“近些年来生意并不好做,公司也连年亏损,我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不论夫妻感情一场,这套房即便分她也不该拿这么多,况且房子以后都是要留给孩子的,我如果卖了这套房我住在哪孩子又住哪,上学的问题又该怎么解决”,此外,王先生还称双方不断争吵最后决定离婚的关键原因是吴小姐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经常同其朋友外出玩乐,很多次都喝得酩酊大醉,回来后又大吵大闹,丝毫不在乎孩子是否以及休息,到后来吴小姐甚至多次夜不归宿令王先生十分气愤。双方关系目前并不算平和,对此唐律师询问了王先生关于房产分割补偿款的预期值是多少,王先生也很直接的回答“如果可以一分不给是最好的”。(看到这,大家可能要笑了,但在婚姻中,走到离婚这一步,王先生的想法亦是人之常情,评判是非对错已没有意义)。

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唐律师给王先生详细的分析了目前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如何判决的,如果王先生可以举证婚前购房的流水明细、贷款合同、还贷明细,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份额我们可以主张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不论家庭中是王先生一人赚钱养家在还贷还是双方共同还贷,对此部分通常夫妻分配一人一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房屋购买价以及目前的房价计算出增值部分,对于此部分来进行分割,并尽可能的帮助王先生降低金额。为此唐律师查询了政府对于该区域内二手房的指导价以及联系了数个中介询问案涉房产的二手房价格,得出该房屋目前的市价,并根据该婚前个人出资部分、婚后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时总价、房屋现价、房屋增值部分列举计算表格,最终计算得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需向吴小姐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为320万元。

2、抚养费用高低可自行约定,但要综合考虑经济、生活地区等,支付方式有秘诀!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是每一对已婚已育夫妻在离婚时都会争论的问题。女方认为孩子是自己十月怀胎辛辛苦苦生下来并抚养长大的,俗话说是从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而大部分男方则认为这是自己的孩子和自己姓,是自己香火的延续。当然,也有一部分的夫妻会因为不想支付抚养费都不想抚养孩子。但在本案中,王先生不仅有着自己家庭的责任感,内心也充满了对孩子得爱。吴小姐希望两个孩子可以随其生活,王先生亦尊重孩子的意愿,但因为吴小姐对孩子的学习从来都是放任不管,并屡次对孩子说“不会写的就不写,不想写就放着”一类的话,让王先生对吴小姐关于孩子的教育这一方面极为焦虑,并且吴小姐要求的10000元/月抚养费王先生愿意支付,只不过一直担心吴小姐不将该笔费用用于孩子的日常学习生活。

为此,唐律师针对王先生担心的方面给出了解决方法。因为王先生的孩子最小的都已上初中,两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王先生如若不放心可以每月给吴小姐5000元,剩余五千元由王先生直接转给孩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孩子有钱用,解决了抚养费的问题,同时也能增进王先生与孩子间的感情,让王先生不用担心孩子和妈妈生活之后便不再记挂父亲。

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在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时通常以孩子生活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年龄、孩子的身体状况以及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水平来综合考虑,深圳法院的抚养费判决标准通常是2000元-5000元,能够判决到每月5000元的大多还是因为孩子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被长期照料。因此,如果想要高额的抚养费,在诉讼阶段由法官来直接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基本都是由双方互相协商。本案中,王先生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强,且愿意为孩子付出,希望孩子的生活质量可以更高,因此愿意为此付出。当然,唐云虹律师也为王先生在抚养费方面设置了一些其他的条款,例如孩子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时由双方共同承担,且针对孩子的医疗费方面需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此也是为了保障王先生自身的利益。

3、离婚冷静期一方以不满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后悔,应对此举有妙招!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自出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许多已离婚收场的夫妻对于30天的冷静期都会有些许恐慌。大部分夫妻都是经过多次的沟通、挣扎决定离婚,这30天的冷静期都害怕有一方会反悔。

本案中,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接受王先生委托时,距离吴小姐预约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日期只有三天,因此在这三天内,唐律师经过与吴小姐的数轮谈判,终于将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补偿款以及抚养费、家务补偿金降低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吴小姐最初对于家务补偿金要求王先生支付20万元,并且对于该笔款项王先生无法接受。王先生自述自结婚以来,孩子的教育以及家庭日常的生活开支都是由其承担,吴小姐自婚后就已经没有上班了,这20万毫无根据,认为吴小姐这明显就是在离婚前想要借机要更多的钱。而这也是王先生为何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担心的原因,害怕这些钱用不到孩子的身上。因此,对于这部分唐云虹律师在了解到双方的自相识、相知、相爱以来的经历后,结合丰富的婚姻家事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最终将该笔补偿金谈到了2万,并且为了防止吴小姐在离婚冷静期间反悔,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先行让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婚内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无二,此举就是为了应对离婚冷静期时期间吴小姐若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之举。

四、3日调解结案,促成和平分手为男方降低至百万内补偿

王先生于2024年3月21日委托,与吴小姐约定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三日内,唐律师经过与吴小姐的几轮沟通,最终将房屋分割款谈到320万元,家务补偿金降低至2万元,根据吴小姐此前坚持王先生需向其支付920万元到最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322万元,成功降低了598万元。并且吴小姐在签署离婚协议前签署了婚内协议,婚内协议中约定了若二人离婚时抚养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等,以免吴小姐在离婚冷静期反悔想要再次调高金额。

五、唐律说法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本案中,王先生与吴小姐两人虽再无和好的可能,但也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既然双方无法顺畅沟通,那么可委托专业婚姻律师介入处理,这也是一个对双方都好的方案。

本案中,在唐云虹律师与双方的沟通过程感受到吴小姐最希望的是王先生可以尽快配合办理离婚,而王先生最在乎的是孩子的问题,担心孩子跟着吴小姐无法得到好的生活和教育,自己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会变淡,以后孩子不会认自己。因为在双方争议的点上,唐律师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为王先生寻得一个好的解决办法,既可以满足吴小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保证孩子得生活质量,联络与孩子得感情,自此吴小姐和王先生两人亦一别两宽各自安好。在此,唐律师提醒有离婚问题的各位当事人:

1、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案由:双方协议离婚,一方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起诉的,案件涉及财产的,案由为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孩子抚养的,案由为抚养关系纠纷。

2、原则上,离婚纠纷中仅处理夫妻双方个人及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与他人(不包括双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理应在有他人参与的另案中予以处理,但诉讼时房产登记权利人已不涉及他人的除外。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但分割范围仅限于该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额,不影响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所认可的,不应以夫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为由认定该约定无效。

3、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在离婚协议的起草修改、制定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且可以代替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沟通谈判,促成双方诉前的调解。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调解这一柔性解决冲突的方式,不仅能够深入了解对方诉求,也能平和解决二人矛盾,让这段不完美的感情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六、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3、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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