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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150万工程款胜诉!深圳水电工程纠纷,分包拖欠工程款超4年,道华律师助施工人保全财产全面胜诉

时间:2024-07-30 浏览量: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为深圳红山商圈建设工程,分包人自总包处承接部分工程项目后,再将其分包给委托人。2017年分包人与委托人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委托人主要承担红山水电工程。2020年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否认完成结算并拖延支付工程尾款近4年。

三、案件难点

1、本案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

2、分包人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如本案胜诉,如何确保能够充分执行?

四、道华观点

1、工程款已达到付款条件,分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道华律师发现,分包人财务在微信中对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付款金额及欠付金额进行陈述,确认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为1558321.25元,同时,分包人财务还对委托人承接的红山其他工程项目,亦进行结算金额、付款金额及欠付金额的陈述,明确表示“请确认数据是否正确”、“之前都发过给你了,你自己核对一下”,由此证明分包人已经与委托人完成了结算确认。财务人员对外表示的欠款金额以及对账行为均能够体现公司意志,分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2、分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开具发票并非《分包合同》的主要义务,委托人已经将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交付给分包人,尽管委托人未开具足额发票,分包人也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即便庭审时认为委托人需先行开具发票,委托人也有权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3、保全分包人财产,保障工程款尽快收回。

道华律师收集分包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查控申请书》,申请对分包人名下财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为收回本案工程款提供保障。

五、道华评析

在工程纠纷案件中,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签证、增项、工程指令单等纸质材料,对于各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形成的沟通记录往往也会作为关键证据,各方在未完成充分结算、工程款未足额到账前,不要只保留截图,要注重原始聊天记录的保留,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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