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司法大数据说话,海量成功案例

道华成功案例|东莞装饰装修工程,开发商濒临破产拖欠400万工程款,道华律师查封9套房产助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胜诉

时间:2024-07-03 浏览量:

 

导语:2021年,委托人承包东莞某开发商名下房产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前后共签署四份施工合同以及两份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全额支付工程款,扣除工抵房抵扣的金额外,开发商以委托人未开具足额发票、工程延期交付等为理由拖欠工程款近400万。委托人长期追讨无果,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代理起诉,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开发商银行基本户,并查封9套房产,本案最终经东莞第一法院审理后全面胜诉,法院判令开发商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约400万元。

一、案情回顾

2021年,东莞开发商将某房地产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委托人,根据不同施工内容前后签订4份施工合同及2份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施工完毕后,开发商长期拖延办理结算,据委托人了解,开发商目前资金链已断裂,无法支付工程款,去除工抵房抵扣的工程款外,开发商尚欠委托人工程款400万元,委托人日夜焦虑担心工程款无法回款,后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通过财产保全等措施帮助委托人全额取得工程欠款。

二、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四份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合并起诉?

2、开发商是否有权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损失?

3、开发商是否有权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4、在开发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承包人可以拿到工程款?

三、道华律师庭审意见

1、四份工程合同主体相同,均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委托人一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份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过往的案例来看,最高法认为若案涉两项工程施工人、发包人相同,且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对于两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并审理可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会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开发商无权主张逾期竣工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竣工结算协议单时,开发商并未在该结算书中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开发商主张委托人所谓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开发商无权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本案施工合同仅对3%质保金的部分约定了开票前置,并未约定97%的工程款部分开票前置;此外,开具发票仅为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对抗开发商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开发商怠于对合同四履行盖章结算义务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足以表明其有意拒绝支付工程款,即便庭审时认为委托人需先行开具发票,委托人也有权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4、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面临大量诉讼,尽快启动诉讼,保全对方财产,降低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承包人最终可以拿回工程款。若判决开发商支付款项却因其没有资金或者名下财产已提前转移而无法执行到位,到头来对委托人来说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道华律师在起草起诉材料的同时,对开发商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确认,立案时同步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暂缓送达申请书,联系保全法官出具补充材料通知,携带该份文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后当日将保全结果反馈给法官,立刻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最终,在诉讼材料送达开发商之前成功冻结、查封了其名下2个银行账户以及9处房产。

四、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近400万

经过一审长达三小时的庭审,在我方充分举证论证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按照我方诉求金额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五、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格基本均已确认,无争议。但是难点就在于如何确保委托人可以回款,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链已断裂,且不说工程款,就连公司内部员工的工资发放都成了难题。道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同时,道华律师还向法院递交暂缓送达申请书,防范开发商提前转移财产,最终查封开发商的9套房产均为首次查封,成功帮助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占据有利地位,尽最大可能维护执行利益。道华律师建议,工程纠纷错综复杂,一般来说,开发商等甲方外在表现出拖欠工程款时,往往早已陷入资金周转危机,施工人一旦发现开发商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先查封保全甲方资产,以便增加谈判、诉讼、执行等筹码,避免因维权不及时造成的血汗钱流失的重大损失。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