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深圳南山市政工程纠纷,因工程超概算9年无法结算,道华工程律师助分包方经鉴定程序追回工程款
时间:2024-07-02 浏览量:
导语:案涉工程为中山市某道路改造施工工程,被告自总包处承接部分工程项目后,再将其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涉案工程的预留管道口、制作水泥基础底等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却拖延不予结算,拒付工程款140余万元。经过原告数次追讨,被告仅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道华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搜集证据材料,迅速启动诉讼程序,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终案件获得全面胜诉,帮助原告顺利追回工程款项130余万元,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利益。
一、案情回顾
案涉工程系中山市某道路改造施工工程,被告承接部分案涉工程后,将其中位于沙溪镇秀山段电缆沟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负责预留管道口、制作水泥基础底等施工工作。在原告施工完毕退场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结算拒绝付款。因各方人事变动频繁,对接手续不正规,使得双方对事实部分存在重大争议。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总结争议焦点,调取大量过往相似案件确定案件方向,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全部工程款项。
二、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案涉工程是否完成结算?
2、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
3、如何保障案件诉讼标的执行到位?
三、 道华律师庭审意见
1、案涉工程已结算,被告应按结算单金额支付工程款
道华律师通过梳理原告聊天记录发现被告曾在原告要求下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虽然原件在被告手中,但是被告将该签字结算单,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结算单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施工材料、工人费用等,工程款合计1483480元。被告以该结算单系因原告及其工人多次到工地闹事,被告无奈下被迫才签署为理由进行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130余万元
原告追讨工程款过程中,被告多次表示已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除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外,还提供情况说明反映案外人曾向委托人银行转账 50万元。经过和原告沟通及调取银行转账,发现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款项 50万元是代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在2023年3月出具结算单后,仅向原告支付10万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30余万元。
3.足额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50余万元
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快速拟定立案材料的同时,收集被告名下财产线索,同步向法院递交《财产查控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及时采取进行查封、冻结等法律措施,成功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150万元,为本案工程款的顺利结清奠定基础。
四、道华工程律师成功追回工程款
经过道华律师完善证据链条,充分论证法律关系及大量相似成功案例的提交,终获法院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五、 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与委托人虽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委托人所提供的施工照片,委托人其系涉案工程的施工人,且已完成涉案工程项目,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如何界定呢?
对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较为复杂,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需要补充及收集材料的侧重也有不同,一般来说需体现以下四点:首先,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等情形。第二,施工人是否有实际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第三,施工人所施工内容是否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第四,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开发商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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