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建设工程设备租赁纠纷,总包拒付租赁费及 延期费,道华律师促成调解,成功挽回委托人超百万损失
时间:2024-03-28 浏览量:
导语:2020年12月18日,委托人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工程总包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委托人将整套智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备租赁给总包方的两个工程项目,总包方拖欠租赁费及延期使用费达百万元。由于案涉合同在租赁费用支付约定“背靠背条款”,总包方遂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委托人支付租赁费用。本案“背靠背条款”本案存在巨大争议,一年来委托人多次与总包方沟通结算事项均无果,遂全权委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追讨租赁费用等款项。道华律师代理后凭借十五年诉讼经验并经团队研判后,迅速制定仲裁方案,向广州仲裁委申请立案并采取财产保全等多项法律措施,因“背靠背条款”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案仲裁裁决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三次送审未决,最终在道华律师的努力下促成对方当事人与委托人进行谈判。经道华律师全程主导并制定周详的谈判方案后赴广州仲裁委线下调解,从接受委托至回款共用时五个月,超委托人预期快速回笼资金110万元,高效圆满解决纠纷,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一、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8日,委托人与总包公司就珠海某工程、深圳某工程项目签订两份《设备租赁合同》,总包公司租赁委托人防火型全防护智能附着式脚手架设备。合同载明租赁地点、租赁期间以及租赁费用计算方式等。因《设备租赁合同》款项支付条款中,存在“若业主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设备使用工程项目延期支付工程款,总包公司可相应延期支付该部分租赁费”的约定,对委托人极其不利,导致委托人多次报请结算均被总包拒付,租赁合同到期后,总包方仍然超过合同期限继续使用案涉脚手架装备,总包既不与委托人就相关租赁费用进行结算,又拒绝向委托人返还设备的行为,给委托人持续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自行催款过程中,又被总包方法务团队取到对委托人不利的录音,给追索款项造成重重困难。委托人意识到自行催款很难实现,并可能存在更多因表述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得知道华工程律师团在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纠纷中有十五年的实战经验,遂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代为提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二、道华律师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若业主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设备使用工程项目延期支付工程款,总包公司可相应延期支付该部分租赁费”,如总包未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由拒付设备租赁费,委托人诉请支付租赁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委托人催款过程中未向总包开具发票,总包以委托人未开具发票为由进行抗辩,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总包拒绝租赁费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
3、设备租赁合同对于租金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实际租赁面积超过合同记载总价款,如何确定最终诉请的工程款总金额?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延期费的支付标准、因哪一方原因导致设备延期退场存在争议,委托人是否有权主张延期费?
4、委托人自行催款过程中,被总包方法务团队取到对委托人疑似同意延期付款的不利录音证据,如何对录音证据进行合理解释?
5、据委托人了解,总包方因其他法律纠纷资金账户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如何确保委托人能够顺利收到租赁费?
三、确定仲裁方案,及时进行保全,有效促进调解、跟进工程回款
1、道华工程律师团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冻结总包账户一百六十万元,避免执行难的困境。
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案件执行到位的关键环节,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进行,能有效防止付款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逃避执行,也可以有效促使争议相对人回到谈判桌进行谈判调解,缩短纠纷解决期限。道华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同时迅速整理总包方名下财产线索,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时同步递交《财产查控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总包方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措施,成功冻结总包公司名下一百六十余万元账户现金,及时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增加了本案达成调解、快速回款的概率,避免执行难的困境。
2、道华工程律师结合实务判例,充分辨析本案中“背靠背条款”,以及对委托人不利的“录音证据”不应成为总包方拒付租赁费的依据,在促成本案成功调解中起到关键作用。
本案两份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若业主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设备使用工程项目延期支付工程款,总包公司可相应延期支付该部分租赁费”,委托人自行催款及仲裁开庭过程中,总包方均多次强调因业主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其有理由按照约定条款相应延期支付租赁费,且在委托人自行催款过程中,总包方对委托人催款过程私自录音,委托人因表达存在歧义,导致双方对于委托人是否也自认同意背靠背条款一事存在重大分歧。道华工程律师团在庭审前即已意识到该条款及录音证据的存在将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此,道华律师庭前调取大量过往案例,严谨、充分地论证“背靠背”条款不应在本案中予以适用的理由,在促成本案成功调解中起到关键作用。
道华工程律师团隋悦然律师认为:1、该条款属于履行期限不明。案涉合同并没有将总包方与业主方的合同作为附件,委托人对总包方与业主方的结算流程并不知悉,总包方也从未告知。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约定在何种条件下总包构成延期支付工程款,且在业主方延期的情况下也没有明确约定总包方最晚付款节点。而总包方也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去证明业主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流程及金额等,故该条款属于履行期限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委托人在录音证据中虽然作出了疑似认同背靠背条款、认可延期支付租赁费的表述,但通过背靠背条款获得的时间利益应当是合理的,而不是没有期限,否则显失公平。在委托人已履行完毕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后,总包方即应支付租赁费,即使总包方提交证据去证明业主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流程及金额等,总包方仍然负有举证证明其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积极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的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催收义务,否则总包方将其不能及时获得相关款项的风险全部转嫁于委托人,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附于总包方与业主方另一法律关系的债权实现而存在,对委托人也属于显失公平。
3、道华工程律师团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明确租赁费的计算方式及延期费应当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最终作为双方达成调解时采用的计算依据。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于租赁单价、防护面积的约定未明确,合同总价是以“暂定单价”、“暂定防护面积”、“暂定租赁期限”进行描述及计算,故双方对于租金单价/㎡如何计算存在分歧。如何对计算方式进行合理解释,成为委托人向总包方主张租赁费、延期费的基础证据。道华工程律师团结合合同中的运算公式,以及委托人与总包方在过往进度款中计算规律,成功论证委托人主张的租赁费、延期费的计算方式,道华律师对于费用计算的合理解释,也成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时采用的计算依据。而关于延期费,道华工程律师团隋悦然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延期费应参照涉案合同约定计算,故本案中,对于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设备延期使用费,总包方应当予以支付。
4、道华律师充分论证未开票不能作为总包方拒付租赁费的抗辩事由,成功在调解方案中争取到总包方赔偿委托人违约金损失。
因双方在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总包支付款项前5日,委托人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总包财务人员,故本案仲裁庭审中,总包方主张其未支付租赁费的理由之一,是因委托人未向总包送达对应金额的专用发票,总包方有权主张委托人先提供发票的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未收到发票能否作为总包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以及委托人是否有权据此主张违约金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道华工程律师团隋悦然律师认为:第一,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但在本案中双方仅约定委托人在乙方支付款项5日前将发票送达指定财务人员,并没有约定以委托人提交发票作为总包方付款的条件,故总包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总包方不能以开具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对抗支付租赁费的主合同义务。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且总包方如果认为开具发票后才应当向委托人付款,总包方也没有向委托人提出先行开具发票的要求,不能作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
四、仲裁结果三次送审未决,道华律师超预期促成调解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通过仲裁秘书了解到,本案仲裁裁决方向存在争议,送审3次未决。因道华工程律师充分收集证据及近似案例,并对本案进行足额保全,经过仲裁庭审理,总包方逐渐意识到自身处于不利态势,与其等待仲裁结果,不如主动接受调解方案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了解到总包方调解的意向之后,道华工程律师迅速组织团队研讨作出调解方案,经委托人确认的次日即前往广州仲裁委,调解过程中,隋悦然律师结合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丰富的谈判经验,把握调解节奏,经过多番沟通,全面分析利弊,最终成功推动调解方案顺利落地:
(一)总包方支付深圳、珠海项目租赁费60万元、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
(二)总包方承担本案支付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近5万元;
(三)总包方承担委托人律师费195000元。
综上,道华工程律师团通过专业的法律素养、结合十五年建设工程实战经验,通过谈判与仲裁双管齐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成功为委托人挽回损失110万元,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完满解决纠纷,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五、持续跟进仲裁调解书执行进展,总包方七日内足额支付110万元
在道华工程律师团的努力下,委托人与总包方于2023年7月11日签署调解协议,广州仲裁委员会于出具仲裁调解书,经道华律师推动,总包方当日启动付款流程,委托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总包方支付的110万元调解款项,至此,本案争议事项完满解决,案件完满收官!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道华工程律师团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十五年的争端解决经验。本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道华工程律师团队立刻综合案件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准备材料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及时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多措并举,以诉促调,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超预期达成当事人诉求。
隋悦然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又都是建设工程设备行业的老企业,如何不将矛盾再次激化的同时,又能够解决双方争议,为委托人挽回损失,是本案调解方案的关键点。对于律师团队来说,无论是选择判决、裁决,还是选择调解、和解形式解决纠纷,都需要建立在充分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充分把握同类案件司法裁判风向的基础上,律师团队既要充分保障委托人实体上的权益,也要尽力为当事人缩短维权周期。
1、足额财产保全总包方名下现金财产为本次成功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避免了即使胜诉也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增加了谈判调解筹码,为本案急速回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对于自行催款的委托人,存在因表述不明、被对方套路取证的极大风险,本案中委托人自行催款阶段被总包方通过录音方式取得了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为本案造成了极大风险。所以,在对方释放出违约信号时,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尤为重要,律师介入可以指导委托人避免沟通风险、协助当事人搜集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以专业的法律视角、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避免因为当事人不懂法给案件推动造成阻碍。
3、在仲裁程序中,无论在庭审中双方分歧有多大,在了解到对方存在调解意愿时,都要积极响应,以有理有据、不卑不亢的态度,与对方充分沟通,帮助当事人达成委托人事项,切忌带入过多情绪、激化矛盾,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缩小维权周期,从根源上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纠纷。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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