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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惠州装饰装修工程纠纷,总包拖延付款拒不结算,道华律师助承包方追回百万工程款

时间:2024-03-15 浏览量:

导语:2014年9月16日委托人承接福建某建筑公司(总包)承包的惠州某楼盘及配套学校精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超400万元。委托人在工期内全垫资完成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却以委托人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以及无法再进行垫资为由将委托人全部情场,针对委托人报送的结算材料始终置之不理。委托人几次要求付款均以未办理完成结算为由拒绝,委托人遂找到道华工程律师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固定证据,最快速度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总包作为被告拒绝出庭,并且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称案涉工程并未办理完成结算,并且认为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其与发包人之间仍然存在结算问题并且目前针对工程仍存在结算争议。人民法院针对该答辩要求委托人进行明确回复,针对该答辩意见,道华律师以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接受委托人的结算材料并且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避免工程再次陷入鉴定困境,最终惠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道华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被告按照委托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进行支付,连同利息一并进行支付,并且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也并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道华律师快速跟进执行,最终成功帮助委托人解决困扰7年之久的结算难题。

案情回顾

一、 案情回顾

委托人全垫资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在完成案涉楼盘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后,为了配合配套学校能在9月份正常开学,赶工期在开学前将学校部分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全部施工完毕,成功确保广大师生正常入学。在委托人全部施工完毕后,总包却以委托人目前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全垫资无法继续为由要求委托人退场,并且始终拒绝办理结算,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效后遂寻求道华工程律师团帮助。

1、项目总包拒绝办理结算,委托人项目完工超七年未获得工程回款。

在总包将委托人强制清场后,针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总包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并且表示因委托人施工问题导致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存在争议,并且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与发包人办理完成结算后再与委托人办理结算,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推诿拒绝敷衍了事,委托人始终未能争取回工程款。巨大的资金压力使得委托人被下游供应商以及工人提起多起诉讼,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均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债台高筑,生活举步维艰,并且7年的催款经历已经使得委托人对于工程回款不报任何希望。

2、委托人寻求道华律师帮助,道华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此案,本案疑难复杂,团队律师协同办案,快速介入。

委托人在多次催讨无效后,经人介绍寻求道华工程律师团的帮助,希望能解决这长达7年的结算难题,能够快速回款解决自身人工及材料的支付难题。道华工程律师团与委托人见面详谈后,针对委托人的诉求以及本案的事实进行初步提炼,针对委托人工程结算难题,道化工程律师团以过往大量的胜诉判决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让委托人重拾信心,决定将整个案件上下游一揽子委托给道华工程律师团进行处理。

3、案情复杂,道华律师经过全面分析研判,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是针对工程结算的老大难问题并未得到最终的确认,并且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针对工程双方当事人的人事变动以及其他变故导致案件的证据薄弱,事实部分也存在重大争议,道华工程律师经过详细论证,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委托人与总包之间是否进行了结算?并且从结算角度入手,结合过往办理的结算案件,团队协作,快速介入。

针对工程结算中的确认问题,道华律师明确每一位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建立人物关系图,并且以每一位人物的职务确定其行为动作背后的法律意义,以点到面,借鉴自身以往丰富的胜算案例进行分析,快速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破局点。

二、道华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论证

1、庭审中被告拒绝出庭,并且提交答辩认为双方并未办理完成结算,在对方未到庭情况下,结算事实证明难度陡然加重。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纠纷中的难题,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双方对于结算材料报送及审核的确认,因此双方当事人出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纠纷双方在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确认工程结算以及工程后续付款事实的情况下,对于后续诉讼流程中的法庭辩论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总包拒绝出庭并且仅提交答辩的行为无疑加重了本案的难度。

被告的拒绝出庭行为也使得工程结算单中,签名人物的具体真实性以及职务真实性存有重大疑问,这无疑加重了委托人的举证难度以及案件的办理难度,道华律师此时将此前准备好的人物关系图向法庭进行出示,清晰有力地证明了案件中的人物关系,成功化解被告拒不出庭的困境。

案件审理过程中,道华律师充分进行举证,明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针对项目工程造价核算已完成,双方对于工程造价无异议,被告应当履行其付款义务,2016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经由双方核对最终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79710.4元。原告代表林XX,被告代表陈XX、刘XX、王XX均予以签字确认,此结算申请书已经生效且为原被告之间针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算申请书》,在原被告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应被告之要求,原告需将此申请书原件交付于被告,否则被告拒绝进行最终结算。因此该证据原件留存于被告处,原告仅有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形成于2016年,绝非被告答辩中所谓“原告自行制作”,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3即为原件,且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明确充分地证明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结算事实。

并且针对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行为,道华律师也向法院明确本案中现该《结算申请书》原件留存于被告处,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以及厘清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被告拒绝出示并且拒绝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拒绝应诉的行为,既是对国家法制的藐视,更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极不重视的表现,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其虽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答辩但并未举证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被告拒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已经是对其质证和举证权利的放弃,如果真如被告所称《结算申请书》系原告自行制作,其大可出庭展示说明,然被告现在拒绝出庭应诉并且其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事实已经证明《结算申请书》系原被告双方共识,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主动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理应尤其自负,而绝非是由原告对其藐视法律和国家法制的行为买单。

法院

2、结算存疑,惠城区法院欲启动鉴定程序,道华律师据理力争,成功确认结算完成事实,避免工程鉴定。

被告拒绝出庭并提交未办理完成结算的答辩这一行为无疑加重了委托人的证明难度,并且针对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7年之久的情况下,已经不具备鉴定条件,如果轻易启东鉴定程序,一方面加重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及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直接陷入自证陷阱,难以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针对被告所谓未办理完成结算的答辩,道华律师根据前期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向法院出示了在道华律师介入后,针对案涉工程委托人与总包后续签订的一份退场文件,在该份退场文件中,道华律师不仅固定了委托人的工程量,并且明确确认了委托人最终的工程造价,该份文件虽没有委托人盖章,但是均有被告工作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可见双方已经针对该份文件内容真实性进行了最终确认。

邹俊岳律师

3、在道华律师的全面说理下,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办理完成结算,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案件大获全胜。

根据前述《结算申请书》双方负责人签字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开发商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双方负责人签字的事实已经能够证明系被告对于原告工程结算款的确认,被告作为项目总包,在确认结算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进行支付工程款,同时因双方已经在2016年完成最终的结算确认,根据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因此道华律师最终帮助委托人自2016年起起算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的诉求。

针对该份文件充分举证论述后,道华律师再次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针对本案的结算确认事宜再次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说理,详细论证了本案结算完成的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并且将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细阐述,惠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委托人与被告已经办理完成结算,并且针对委托人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案件一审全面胜诉,远超当事人预期。

判决书1

判决书2

判决书3

4、一审判决后被告息讼服判,道华律师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快速执行,最快速度及程序帮助当事人解决7年结算回款难题。

一审判决作出后,针对道华律师详实的证据以及充分的说理,被告最终并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而是选择服判,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在跟进到这一消息后,道华律师快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快速度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帮助当事人最终追回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成功解决这一七年结算难题,一并解决了当事人的人工及材料费支付难题,委托人公司成功获得新生,重回正轨,顺利完成工程款清收难题。

三、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律师在房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多年争端解决经验,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析,针对工程结算难题,从案件证据以及事实入手,成功避免工程鉴定程序,最终帮助委托人快速回款。

邹俊岳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工程结算中的结算确认问题以及工程款支付的背靠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工程纠纷的纠纷难点。

针对这一纠纷难点,在双方未最终确认结算的情况下,需要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并且在被告未出庭情况下,要充分论述结算问题的来龙去脉,最终本案成功让惠城区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按照委托人报送的结算材料全额进行了支持。

工程结算不应当成为承包人的难题,结算中的每一份文件及每一次的聊天确认都可以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以及重要的认证方案,因此在工程结算要确保结算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送达的有效性,这样会极大的帮助到后续的结算问题以及在涉及诉讼中的证据举证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开发商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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