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房屋抵顶工程款,道华律师获法院支持,帮承包人追回款项并过户
时间:2023-06-19 浏览量:
分包人在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在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往往需要自行垫付工人工资。本案是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的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作为分包人,长期被发包人及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项,无奈自行垫付大量工人工资,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集体探讨,制定诉讼策略,终获甘肃两级法院支持,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当事人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当事人分包甘肃某酒店空调施工项目,深圳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人,甘肃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后因承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项,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当事人随即撤场。
2020年,深圳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工程给付款协议,确认深圳某公司尚欠当事人260万元工程款,其以甘肃某公司抵顶的房屋一套作价102万抵顶工程款,代当事人支付26.5万劳务费,并承诺于2021年5月1日支付剩余款项,其法定代表人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后,深圳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二、法院判决
第一、由被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自2021年5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第二、由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第三、由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彭某对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四、被告甘肃某公司协助配合将位于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三、律师评析
(一)涉案项目结算金额为多少,是否需要申请鉴定?
2020年11月,当事人制作工程结算清单,并经双方确认,随即签订工程给付款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260万元,并以房屋抵顶及支付工人劳务费用,所需支付剩余工程款费用为1315000元。
至于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本案无需进行鉴定工程造价,能够节省诉讼时间。
(二)抵顶工程款的房屋能否进行过户?
工程给付款协议签订后,房屋持有方甘肃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买卖合同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虽工程给付款协议系深圳某公司与当事人双方签订,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甘肃某公司与当事人进行签订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过户义务在于甘肃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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