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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是否构成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

时间:2023-06-19 浏览量:

导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交付竣工资料义务与发包方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阻却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该约定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未交付竣工资料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

但仅是约定承包方逾期未交付竣工资料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未付工程价款中扣减,并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付款的条件,应当认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发包方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支付工程价款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

恒大公司中标兴龙公司年产3万吨电池级硫酸锰工程,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恒大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4月5日完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兴龙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即将工程投入使用。

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恒大公司应在2017年12月1日前向兴龙公司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相关材料,若恒大公司逾期未向兴龙公司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相关材料,则恒大公司自愿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兴龙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尾款扣完止。该协议签订后,恒大公司因兴龙公司欠付工程价款,于2017年10月9日起诉请求兴龙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4172951.18元及相应利息。

二、道华评析

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5日由兴龙公司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竣工。恒大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兴龙公司依法应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竣工资料作为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作为合同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案涉《协议书》,设定恒大公司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应当视为双方未就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系同等义务达成一致意见,故兴龙公司以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决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兴龙公司关于恒大公司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

1、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 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即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本案先履行义务是交付竣工资料,后履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两者性质不同,前者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非主要义务作为合同主要义务的对价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发包方经常以承包方未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等协作义务为由,作为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但由于两种义务性质不同,发包方的抗辩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实际,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安排。竣工资料涉及合同项下已完工程的产权办理,关系发包方资产盘活和融资。因此,当事人明确约定:承包方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未交付竣工资料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案涉《协议书》,设定恒大公司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兴龙公司以恒大公司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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