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缺席,如何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实际交付?道华律师定制诉讼方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款项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导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出庭的,并不影响案件进行下去,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会缺席判决。在此过程中,被告不出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同时也会对案件事实查明以及证据举证质证带来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应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案情简介
被告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 约定:原告向被告段某出借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月利率为2.5%。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段某指定的账户中出借了相应的借款,但合同期满后,因被告段某资金周转困难,继续使用借款。截止起诉之日, 被告段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 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均未支付。被告段某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杨某、被告xx公司就本案借款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对被告段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说理及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被告经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和抗辩的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1、 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段某就出借款项、利息、违约责任等作出表意一致之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其中于法不悖的约定部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2、关于保全担保费。《借款合同书》约定如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及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经查,原告实际支出保全担保费8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段某负担本案保全担保费8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3、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段某、杨某、xx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原告诉请被告杨某、x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段某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2、被告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800元;
4、被告杨某、xx公司对被告段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段某追偿。
三、道华律师评析
被告认为只要不到庭,法院是不能进行开庭的,也无法查清事实,这是很多人的一种误解,如果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有抗辩的权利,提供一些抗辩事实,被告放弃权利就要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拒不到庭,是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将会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若原告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时要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两个事实。因此相应的银行转账流水以及一些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是微信转账的记录留存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存在一些微信转账以及微信聊天进行借贷确认事实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进行出庭应诉,这时对于被告身份的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针对被告的微信实名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来确保自身举证的完整性。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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