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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恒大旗下子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到期拒付,法院要求恒大就所欠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大获全胜!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1、案情简介

成某公司与万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20年5月6日,万某公司向成某公司发出订货单,约定由万某公司向成某公司采购货物,合同总价111289.54元。合同签订后,成某公司妥善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支付货款。

2020年7月23日,经双方对账,万某公司向成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11289.54元,承兑人为万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汇票到期后,万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经查,万某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恒大公司系万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

2、律师评析

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即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 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系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

本案中,成某公司基于与万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取得涉案汇票,汇票到期后,成某公司作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根据法律规定,成某公司可以向涉案汇票的承兑人即万某公司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故成某公司有权要求万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11289.54 元及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以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恒大连带责任问题

恒大公司是万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万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万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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