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道华律师因案制宜,结合对方支付能力,最大程度保证客户收回款项。道华律师因案制宜,结合对方支付能力,最大程度保证客户收回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一、案件事实及法理阐明
2002年至2019年间,李某多次按照田某要求,以包工、包料、包安装的形式承揽不锈钢围栏的定做及安装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不锈钢围栏安装完成当日即付款。李某在妥善履行承揽人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后,田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款项。
因为案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其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田某应当向李某支付承揽费用,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二、定制专门诉讼方案
2021年11月,李某找到道华律师并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本案,道华律师收案后,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本案证据事实清楚,于是在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确认了诉讼方案以及调解策略。因为考虑到田某的支付能力以及客户的诉求,我们促成了双方之间的调解,并形成了最有利于客户的调解方案,最大化地保证了客户既能赢得判决,又能实打实的收回款项。最终,在罗湖法院的主持下,我们帮助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调解文书,保障了客户权益。
三、道华律师法律科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同时在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本条又做如此规定,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僵局”吗?定作人根据第七百八十二条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而承揽人根据本条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用,法官如何判呢?
如果真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当从物权和债权的角度确定其优先性。对于承揽人而言,留置权是法定的物权,而定作人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如果发生上述僵局,应以尊重承揽人的权利为先。
因此,道华律师提示承揽人留置工作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留置的范围限于工作成果,为完成承揽工作而由定作人提供的工具等不属于工作成果,因此不能留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剩余的也不属于留置的范围。
2、工作成果为可分物的, 应留置和承揽费用价值相当的工作成果。
3、定作人应当慎重对等承揽人的留置,因为超过法定期限,承揽人可以变卖留置物抵作承揽费用的。
4、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留置工作成果,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不得留置”, 不能使用其它代用语。
5、承揽人请求定作人付款时,明确留置工作成果比单纯地表示拒绝交付有利,可排除工作成果被查封、抵押等风险。
6、如果承揽人知道定作人对于其提交的材料无权处分,不要接单,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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