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七年欠款口头约定每月2分息,债权人上门追讨本金及利息无果,法院判决一并要求配偶偿还本金及利息。本案全面胜诉!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2016年4月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款项18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款,自2017年11月2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但无法弥补所欠利息及清偿本金。2019年11月,被告配偶表示两被告回款后便会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直至原告上门追要欠款,二被告拒不承认利息约定事实,并称只借到了16万元。
二、被告答辩
1、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过任何借款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该笔借款被告全部赌博输掉了,属于自然之债,无需偿还。
3、被告仅同意偿还50000元。
三、道华律师评析
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本金为18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的事实,有《借条》、案外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委托声明等证据证实。关于被告称双方从未约定过利息的陈述,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在案外人多次提出数额和利息未还时,均没有表示异议甚至承诺还款,可以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
经核算,以18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18.36元,被告在2017年11月9日归还10000元,扣除利息118.36元,归还本金9881.64元,剩余本金170118.36元;后续归还金额均未超过每月应付利息,故应认定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归还款项为归还利息,故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70118.36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为113412.24元,扣除已归还的利息100000元后,剩余13414.24元;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配偶知晓本案借款并事后通过短信追认承诺清偿债务,故应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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