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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遗嘱应当如何设立才能保证合法有效,存在合法遗嘱应当如何分配

时间:2023-09-25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年去世。其父母分别是被告王父、王母。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王妻于1989年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了王某1、王某3、王某2。王父、王母生育了被继承人王某、王艳娟、王妹。

婚后王妻与被继承人王某共同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一套,登记在王妻与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屋一套于2016年4月26日登记在王妻名下。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12月30日立下遗嘱,主要内容是:“本人王某,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本人和妻子王妻共同拥有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一套、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屋一套,本人占有上述两套房屋的50%的份额。由于本人得了重病,为避免意外发生而产生纠纷,本人特立此遗嘱,对本人的财产做如下处理:本人决定在我去世之后,将我自己所有的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一套50%份额、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屋一套50%份额全部给我妹妹王妹一人继承,并指定王妹为遗嘱执行人。上述遗嘱内容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王某,时间2020年XX月XX日。”并附有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的录像。

现王妹起诉王妻、王父、王母及王某1、王某3、王某2,请求按照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分配遗产。王妻认为王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其无权继承遗产。且王妻、王某2、王某3对遗嘱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录像不予确认,该录像中没有见证人,只能见到王某在写遗嘱,但最终没有显示遗嘱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遗嘱”就是王某在视频中所写的遗嘱。但王妻、王某2、王某3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也未申请对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王妹提交了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住院的入院及出院记录,其中体格检查分别记载:“发育正常……步态正常,神志清晰,语言流利,语调正常,应答切题,检查配合。”“一般情况:发育良好……神志清醒,端坐体位,正常面容,查体合作。

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参照遗嘱分配遗嘱。

判决结果

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一套由被继承人王某所享有的1/2份额,由原告王妹继承;

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屋一套由被继承人王某所享有的1/2份额,由原告王妹继承。

道华评析

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遗留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屋一套、深圳市宝安区某房屋一套,因该房产系其与王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套房产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已立下自书遗嘱,根据其遗嘱的意愿,其所享有的上述两套房产各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现王妹要求继承上述两套房产由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各二分之一份额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告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故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遗留给原告继承,属于遗嘱继承问题,不属于遗赠。被告王妻、王某2、王某3认为王妹没有在法定期间作出接受遗赠故丧失继承财产权利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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