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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生母与继母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时间:2023-08-04 浏览量:

案例简介

张某与许某结婚,婚生二子,长子许一,次子许二。后张某与许某因夫妻关系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长子许一由张某抚养,次子许二由许某抚养。后许某又与赵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女许三。赵某与许某结婚后许二一直随赵某和许某一同生活。后许某意外去世,张某便将许二从赵某身边接走。

赵某请求依法判决许二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要求张某将许二交给赵某。赵某已抚养许二整整十年,和许二建立了很深的母子感情。许二也养成了与赵某共同生活的生活习惯。按照法律规定许二对其抚养归属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许二本人的意愿。我家有楼房,有存款,有买卖。张某虽是许鑫的生母,但这么多年来,张某没有看过许二一次,没有给过许二一分钱。赵某提供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其主要内容为,赵某这些年抚养许某,尽到了作为母亲的责任,虽然不是亲生的但胜似亲生。村委会认为法院应为孩子今后生活,学习,成长考虑把许二判给赵某。

张某拒绝将许二交给赵某,辩称赵某抚养许二致使自己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张某认为自己是许二的法定监护人,赵某继续抚养许二,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另外许二随许某生活期间,许某未让许二接受义务教育,赵某还将许二介绍到亲属家工作,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二的权利,对许二的成长极其不利。

争议焦点

被抚养人许二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属于生母张某还是继母赵某?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许二的抚养权归赵某所有。

道华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该规定表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不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消灭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消灭时,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权丧失的条件是继父母放弃继续抚养继子女。本案中赵某主张继续抚养继子许二,因此赵某对许二具有抚养权。张某作为许二的生母对许二也具有当然的抚养权。现行法律对监护权的设立做出了顺序规定,但对抚养权的设立没有顺序规定。据此从法律规定角度考虑对许二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在张某与赵某间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抚养权人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考虑子女的意见,其次考虑子女与其生活时间的长短,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再次应考虑抚养权人的生活条件。诉讼中许二一直称不认识张某,恳求法院不要将其判决给张某抚养。并且从许二的行为也可以看出许二与其生母张某感情生疏。用司法手段强制让改变许二的生活环境,让许二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生活,显然对许二的成长不利,而且因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即使判决许二的抚养权归属于张某,该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其次从张某和赵某的居住条件看,张某居住的是陈年砖石房屋,赵某居住的是楼房,赵某的居住条件好于张某,许二跟随赵某生活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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