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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遗赠协议对遗赠时间进行特殊约定,接受遗赠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4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孙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孙某,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由于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为防止我过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在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的情况下,特立遗嘱如下:
 
一、与我去世后遗产有关的继承人有孙子吴某1(身份证号:××)。
二、本人要处理的遗产如下:我名下有深圳市某区××号房屋壹套,字画等,我名下该套房产和所有字画全部留给孙子吴某1继承。
三、希望大家务必尊重本人的意愿。
四、为了防止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代书遗嘱和遗嘱录像皆可为证。
五、立遗嘱地点:医院。
六、见证人确认立遗嘱人头脑清楚,意识明白,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见,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的全过程。七、本遗嘱一式二份,由立遗嘱人孙某与孙子吴某1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嘱落款处由见证人杨某、岳某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由立遗嘱人孙某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
 
 
被继承人孙某之孙吴某1是吴某3的儿子,吴某2、吴某3分别系被继承人孙某之子女。吴某1认为,被继承人孙某临终前立遗嘱一份,将××号房屋、所有字画全部遗赠给吴某1。因当时吴某1年幼,被继承人孙某担心影响其学习,将遗嘱交于吴某1父母(即吴某3)并要求待吴某1成年且参加完高考之后再公布遗嘱,吴某3作为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当即代吴某1表示接受遗赠,并承诺遵守遗嘱人孙某的要求暂不公布遗嘱、告知吴某1。被继承人孙某于2018年离世。吴某1现年满18岁,并参加完高考。之后吴某3联络吴某2沟通遗嘱事宜,告知吴某1遗嘱及内容,吴某1当即表示接受遗赠并于次日告知吴某2,但经多次与吴某2沟通,吴某2始终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吴某2认为遗嘱涉及房屋属于吴某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孙某个人财产,孙某无权通过遗嘱方式处理且孙某所立遗嘱从形式内容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吴某1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吴某1接受遗赠时间是否超出法律规定,接受遗赠行为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某区××号房屋由吴某1继承所有,吴某2、吴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吴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道华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孙某所立遗嘱,由岳某代书,岳某和杨某在场见证,并由岳某、杨某和孙某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岳某亦到庭作证,陈述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同时,根据立遗嘱时的录像,亦可证明遗嘱系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综合上述情况,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经复查查明,申请人吴某2与其母亲孙某、哥哥吴某3于2009年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父亲吴某去世后所留房产的继承公证,母亲孙某表示继承,吴某2及其哥哥吴某3表示放弃继承。并确认无误后签字。公证处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孙某所立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号房屋在吴某去世后,已经过公证继承为孙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且已登记为孙某单独所有,故××号房屋系孙某的个人财产,孙某有权处理。
 
根据现有证据,吴某1在得知遗嘱存在后立即表示接受遗赠并告知吴某2,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吴某1有权根据遗嘱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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