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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代书遗嘱效力瑕疵,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遗嘱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时间:2023-07-2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林与刘某琴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三子刘某3。刘某林先去世,享年87岁。刘某琴后去世,享年84岁。

刘某林名下有位于深圳市某区房屋一套。刘某林生前与刘某琴共同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刘某林。刘某琴。我们俩系夫妻关系,我们膝下共有三名儿子。刘某3系我们的三儿子。为了解决子女继承遗产问题,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经我们老两口商量,并由张某2、张某1二人为见证人,现作遗嘱如下:我俩经慎重考虑,我俩自愿在我们去世后将位于深圳市某区房屋为刘某林名下的私有房产,全部由我三子刘某3继承支配。其它子女对该财产不再享有继承权。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楚时自愿所立,是我俩真实意思的表达,要求子女们认真履行,不要发生任何争执。”该遗嘱由见证人张某1、张某2在场见证,张某1代书并注明了立遗嘱时间,张某1在代书人和见证人处签名,张某2在见证人处签名,刘某林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刘某琴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刘某林与刘某琴还在遗嘱文字部分上按手印确认。

现三子刘某3将大哥刘某1、二哥刘某2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分割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某林与刘某琴共同立下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刘某林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刘某林在深圳市某区房产的权利由原告刘某3继承享有,义务由原告刘某3承担。

道华评析

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林与刘某琴立有代书遗嘱,由案外人张某1、张某2作为共同见证人进行见证,张某1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被继承人刘某林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按手印,被继承人刘某琴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被继承人刘某林和刘某琴所立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件,可认定代书遗嘱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该遗嘱的效力合理合法。根据该遗嘱,刘某林对深圳市某区房屋的权利应由三子刘某3继承享有,义务由三子刘某3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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