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丨养子女能否依据收养协议顺利继承养父母全部财产
时间:2023-07-2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金某在张某前夫去世后与张某建立夫妻关系,后两人补办结婚登记。张某与前夫所生两个个子女,分别是黄某1、黄某2。金某与张某未生育子女,其在与张某结婚前也未生育子女。金某与金某1系亲兄弟关系。金某与金某1及金某1的妻子签订收养协议,约定金某收养金某1之子金某4为养子。同时协议中载明“甲方(即金某)百年之后,所有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均由养子金某4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并由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证明金某与金某1、金某1妻子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金某4的同意,金某收养金某4为养子,金某为金某4的养父。2017年张某去世。2018年金某去世。金某名下现有房产两套和大额银行存款,黄某1与黄某2认为其应以金某继女及张某生女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金某与张某的遗产。而养子金某4不认可二人继承人身份,愤而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1、黄某2针对金某4与金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提出异议,认为在签订收养协议后,协议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金某4至今未将户籍迁入金某家,金某4也未与金某共同生活。黄某1、黄某2否认金某与金某4之间的养父子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1.金某与金某4之间的养父子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金某收养协议中关于百年后所有动产不动产均归金某4所有的记载,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金某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金某4作为金某个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法院判决金某名下两套不动产及银行存款均由金某4一人继承。
道华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本案中,金某4提供了一份收养公证书,用以证明金某与其之间的养父子关系。黄某1、黄某2虽针对金某4与金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提出异议,认为在签订收养协议后,协议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金某4至今未将户籍迁入金某家,金某4也未与金某共同生活。但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收养法的规定,除收养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可以公证。金某4作为金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子,其为金某收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该收养满足当时法律规定的要件,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有效成立。而金某4是否将户籍迁入金某户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因此,金某4可作为金某的养子,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金某的遗产。
金某收养协议中百年后所有动产、不动产均归金某4所有的记载,是否可以作为遗嘱认定?金某与金某1、金某1妻子签订的收养协议中载明“甲方(即金某)百年之后,所有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均由养子金某4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该记载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的遗嘱有一定出入,但其作为收养协议的一部分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可以认定该部分记载系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该记载显然具有处分金某个人遗产的意思。因此,金某在签订收养协议时作出了处分个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并由公证机关予以了公证,故应当将收养协议中的这一记载作为遗嘱予以认定。结合对上一争议焦点的论述,金某4应当为金某个人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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