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丨生前赠与不符合法定要件,千万房产成为遗产进行分割
时间:2023-07-2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刘某前妻黄某病逝;黄某与其前夫生育杨某1和杨某2两个子女,后双方离婚。刘某与黄某经人介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与黄某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其中载明刘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给儿子杨某2购买的房屋是用黄某个人财产所购买,刘某包括刘某的子女不能占有。后黄某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位于深圳市某区成套住房一处,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建筑面积169.01㎡,花费金额5433263元。2022年,黄某因病去世后,刘某与黄某子女杨某1、杨某2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刘某将杨某1、杨某2诉至法院。
刘某表示自己与黄某再婚后因无居住地方,便购买陈某的住房一处,登记在黄某名下,刘某和黄某便一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黄某因疾病死亡后,杨某1回来后就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水电气卡全部拿走,之后又将门锁也换掉,现在刘某都不能进入该房屋。杨某1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杨某1、杨某2辩称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黄某用其个人财产所购买,不属于刘某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与黄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2个人所有,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赠与是否合法有效,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黄某遗产,判决黄某病逝后遗留的位于深圳市成套住房一处,由刘某刘某、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三人各继承1/3份额。
道华评析
案涉房屋系黄某用个人财产所购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亦为黄某本人;杨某1、杨某2辩称案涉房屋系黄某赠与被告杨某2个人所有,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杨某2至黄某病逝前都未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屋购买后至今也没有为被告杨某2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此,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案涉房屋系黄某个人财产,在黄某病逝前未实现赠与给被告杨某2的法律效果,案涉房屋仍然为黄某病逝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刘某系黄某生前配偶,系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的权利。刘某和二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刘某和二被告就案涉房屋各继承1/3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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