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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如何认定遗嘱效力

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大共有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王某1、长女王某2、次女王某3、次子王某5,王某4系王某5之子。被继承人王大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叫王大,192912月2日生,男,住址深圳市某区XX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经过慎重考虑立本遗嘱,内容如下:1.我去世后位于深圳市某区的17楼3单元9号的房产,作为遗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孙子王某4,身份证号码:×××X,一人独自继承,其他人无权承继。立遗嘱人签字:王大,立遗嘱日期203424。”该遗嘱尾部有“见证人:王某,管村居委会社区工作者,身份证号:×××”的字样。

关于王大所留《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4认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称王大系在神志清醒未受他人胁迫、欺骗的情况下在律师事务所于两名律师的见证下亲笔书写遗嘱全文,自愿将涉案房屋遗赠给王某4个人所有,并据此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王某1、王某2、王某3认可遗嘱全文系王大本人书写,但认为遗嘱无效,理由:1.遗嘱落款日期为203424,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2.无法判断王大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见证律师对于王大本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具有判断能力,见证书中所载“王大本人身体健康、意识清晰”缺乏依据,应提供诊断证明与之印证。2.律师见证过程的现场录像中没有王大书写遗嘱的全部过程,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王大的真实意愿。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大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4所提交的王大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的落款处写明了“立遗嘱日期:203424”的字样,因“203424”之前有“立遗嘱日期”,可知该字样的书写内容以及有规律空格的样式特点,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该遗嘱并非未注明年月日,而是立遗嘱人在书写年份时存在笔误。

三、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王大所留遗嘱合法有效,其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17号楼3层房屋由王某4继承。

四、道华评析

本案中,王某4提交了由王大所写的自书遗嘱,并配有律师见证遗嘱书写的录像视频。本案双方均认可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王大的笔迹,王大所立遗嘱效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遗嘱的订立时间问题。在前述视频中,律师曾多次询问王大书写遗嘱的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同时,在王大见证笔录签名时亦注明时间为2013.4.24,故可以认定,王大书写自书遗嘱的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其自书遗嘱中就日期所填“203424”是“2013424”的书写笔误;其次,订立遗嘱时王大行为能力问题,王1、王2、王3称王大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已不具备行为能力,故该遗嘱所写并非王大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前述视频中王大精神状态和律师见证时与王大之间的对话问答情况,王大在订立自书遗嘱时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且无证据显示王大在订立遗嘱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再次,遗嘱中出现的其他笔误问题,虽其中大部分均为书写不清楚之处,但不影响对其意思的解读。综合以上两方面情况,王大所立自书遗嘱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涉及的房屋是王大生前购买并取得房产证,是王大的遗产,王大有权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案涉房产应归王某4所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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