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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老年痴呆症患者能否订立遗嘱,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蒋某1与蒋某2系亲兄弟。蒋某平与其妻婚后共同生育了蒋某1和蒋某2,蒋某1参加工作后就离家独自生活,蒋某2一直随其父亲蒋某平生活。蒋某平名下有房产一套,并取得房产证。蒋某2一直随其父亲蒋某平在该房居住。2006年,蒋某平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载明:“本人自有住房一套位于深圳市某区××街××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75平方米。我膝下有二子:老大蒋某1,老二蒋某2。现我与老二蒋某2一家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赡养我。本人年岁已高,趁现在身体尚行,神智清醒,经慎重考虑,自愿决定立遗嘱如下:本人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10号3层X号房屋,在我去世后,该房屋即由我小儿子蒋某2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参与继承。”蒋某平于2010年死亡,之后蒋某2多次要求蒋某1协助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蒋某1以蒋某平患有多年老年痴呆症且神志非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写下遗嘱与本案客观情形不符,辩称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蒋某平身患老年痴呆症,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蒋某平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按照遗嘱,蒋某平名下的房屋由蒋某2继承。

四、道华评析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涉及房产为蒋某平合法财产。蒋某平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继承。蒋某平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清楚,合法有效,法院对该公证遗嘱予以采信。蒋某1辩称蒋某平常年患有老年痴呆症立公证遗嘱时不清醒,公证遗嘱非蒋某平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即便蒋某平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不等于蒋某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便遗嘱上出现笔误,也不能证明遗嘱人不清醒。继承开始后,蒋某平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蒋某2请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蒋某平遗产即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XX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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