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件评析 | 离婚房产纠纷中62岁老人一审失去房屋所有权,如何在二审中争回?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一、案件简介
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于1997年登记结婚,妻子原告系初婚,丈夫被告系再婚,于2001年11月30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后双方因房产加名问题发生争执后分房而睡,此时,女方年薪百万,职场上叱咤风云,男方已经退休,在家养老。后男方怀疑女方出轨,双方无法调和,故决定离婚,便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一审经过
关于抚养权问题双方达成合意
1、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丁某甲抚养,被告张某甲每周可探视女儿张某乙一次,每次一天,在张某乙寒暑假期间被告张某甲可单独与张某乙共同生活二十天,原告丁某甲应予以协助。
2、被告张某甲自2015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不含重大医疗、教育支出),至张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上述款项付至张某乙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关于房产分割双方产生极大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产,案涉争议房屋系婚后购置,从结婚到购房时间间隔长达七年之久。被告虽主张房屋首期款来自转让位于某村住宅用地C17地块使用权所得款,但并无相关资金往来记录佐证,且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的合法性存疑,法院亦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此外被告未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实其购房出资系个人财产。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双方亦确认原告承担了该房屋部分装修款及购买家电费用,故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原告尚有一名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原告名下并无其他房屋,而被告名下还有另外两套房屋出租的现状,法院酌情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原告补偿被告房屋差价4125000元(825万元×50%)。
三、二审如何争夺房屋所有权?
诉讼策略
1、以证据讲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个人婚前财产。
一审判决将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的XXXX的房屋分配给被上诉人,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的规定,XXXX的房产属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包含在分割财产之列。
从时间上看,上诉人出售婚前购买的位于某村住宅用地C17地块的住房的时间与支付XXXX房产的首付款时间完全吻合,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律师见证等证据证明了该事实,由于该买卖发生的时间尚早,当时的金融手段和支付习惯和现今有所不同,房屋的总价也不像现在动辄几百万,买卖双方采用了现金支付的方法来交易,这一交易方式也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法院忽视现有的证据,直接得出上诉人举证不利的结论,其刻意的忽略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合理性,片面的要求上诉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于纠正,在分配XXXX的房屋时应当计算上诉人使用婚前财产出资支付的首付部分。
2、晓之以“法”,动之以情。
原审认为被上诉人名下没有房屋,而认为上诉人名下还有两套房屋在收租,考虑到女方还需抚养孩子便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但,原审忽略了原告所出租的两套房屋因为1500万债务被查封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该债务,但是原审法院不能因此就在分割房产时刻意地忽略掉该笔巨额债务和两套房屋因为该债务被查封的事实。
其次,原审刻意回避该房产是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而将该房产列入分割财产之列,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更需注意的是,上诉人年岁已高,已经超过62岁,这种情况下银行已经不会再接受上诉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了,即使得到分割房产后被上诉人补偿的400余万,在如今深圳房价如此高昂的时代,若不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根本就买不到一处像样的住所,原审的判决结果将导致一位年过62的老人还了一辈子贷款,最后却无家可归。
相比之下,被上诉人还不到49岁,不仅有良好稳定的工作,还年薪过百万,且又有过错,故被上诉人并非弱势一方需要扶助,并且被上诉人不仅有远远高于普通人的稳定收入,而且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房的资格和能力,以其自身的条件完全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
一审判决未依法在分割财产时向无过错的上诉人倾斜,对被上诉人少分甚至不分,也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四、二审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对房屋的具体分割方式予以改判,考虑到上诉人张某甲年龄较大,目前已年满62周岁,经济状况困难,而被上诉人丁某甲较上诉人年轻13岁,收入较高,本院综合双方的这一实际情况,出于照顾弱势一方的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定XXXX房产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再向被上诉人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4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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