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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婚内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男方:刘某,本案原告。

女方:李某,本案被告。

1997年,双方开始自由恋爱。

1999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8月生下婚生女。

婚生女情况:19周岁,就读于某大学,还有2年大学生活,现与被告一同居住。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现由被告及婚生女居住;汽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一直在使用。

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父母曾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6X2号房产及粤B1Q汽车归原告所有,各自生活用品归原被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补偿人民币200000元整;

(3)判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和汽车的共同债务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由夫妻共同承担;

(4)婚生女读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道华律师办案思路

1、当事人及被告均同意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首先,婚内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一直是当事人与女儿两人在居住,当事人与女儿只有这唯一一套住房;而且,当事人收入较低,生活困难,而原告投资一些小生意,相对收入较高。故有极大可能法院会判决该房产归当事人所有,且当事人同意可按市场价补给原告一笔钱。

其次,车辆于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车辆登记于原告名下,且一直由原告使用。故该车辆极有可能归原告所有,但当事人可以拿到一定的价款。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原告主张称,原告父母曾出资1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产,要求当事人偿还该笔款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笔款项可以视为原告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该笔款项应不视为夫妻婚内共同债务,当事人可不偿还该笔款项。

4、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

婚生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其还有2年大学生活,原、被告作为其监护人,仍应当共同承担其生活费及学费。婚生女很大几率跟随当事人共同生活,故原告应当将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费支付予当事人。

四、法院相关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婚生女教育费、生活费共计26000元;

3、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6X2号房产的使用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350000元;

4、牌号为粤B1Q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5000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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