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丨婚内出轨,如何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曾有老公出轨了,老婆当街撕扯小三衣物,并肆意辱骂小三,这样的维权并不合法!发现另一半出轨了,怎么办?
冷静对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出轨一方常常会赠与第三者以财物,那么是否能要求返还呢?
配偶这种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去认定,如何去追回呢?看如下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83年10月2日办理结婚手续。2018年,刘某婚内出轨,与张某发展情人关系,并多次用手机向其转账红包合计180000余元。婚外情被发现后,妻子马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和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其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二、本案分析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刘某和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某,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更是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情人予以返还。而第三者在明知对方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才是维权的正确做法,如未采用理性行为维权,肆意当街辱骂或采用撕扯他人衣物等暴力行为发泄心中的委屈与不满,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故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最大化,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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