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即使在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也仅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离婚协议中若约定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一般而言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是,倘若离婚协议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时间早于债务发生前,只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一、基本案情
田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因贷款纠纷,深圳某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外人唐某知晓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双方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认为该判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证属实,田某与唐某于2017年结婚,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孩子由唐某抚养,涉案房屋归唐某所有。据唐某陈述,该涉案房屋目前由其与孩子共同居住。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中唐某是否可以就涉案房屋排除强制执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其次,本案的债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虽然因房屋无法分割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但涉案房屋为唐某及孩子的居住房屋,若继续执行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存造成影响,不符合比例原则。再者,根据实际查证及双方陈述,唐某与田某因田某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唐某所有合情、合法、合理,唐某应当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得到法律必要保护,故本案中唐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三、道华律师评析
因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个案中是否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在涉及不动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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