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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婚姻出现危机,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婚姻出现危机,婚内购买的房产只写了对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办?借款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欠款谁来还?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带您从《民法典》中找答案。

一、情况一

许先生和陈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陈女士向姨妈借了20万元,而房屋贷款一直由许先生偿还。现在,面临离婚,这套房屋、贷款包括欠款如何分配?

道华律师评析:首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次虽由许先生偿还贷款,但如果在婚后没有关于财产的特殊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对于房屋双方应当平均分割。

购房时的欠款,因为是为了付房屋的首付,所以属于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二、情况二

冯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当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后来冯先生想让女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女方不同意。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冯先生担心女方私自变卖房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谁呢?

道华律师评析: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不离婚,冯先生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该房屋仅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擅自对房屋进行处理。离婚时应当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如果冯先生选择不离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加上自己的名字。第一步,到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女方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房产所在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争议房产为夫妻共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步,依据法院生效的共有权确认判决书,在对方拒不配合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加名”登记。

三、情况三

张女士和先生离婚时约定了房屋所有权为张女士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两年后,张女士和先生复婚,房子是张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个人财产。该房屋不涉及第三人,之前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那么房屋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套房屋没有任何贷款,那么该套房屋是张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这套房屋有贷款,那么复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张女士想要进一步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可以和先生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同时去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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