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生而不养!女子拒绝为弟弟买房竟遭亲生父母起诉!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两岁被父母寄养在姑姑家,成年后却被要求为亲弟弟买房。拒绝后被亲生父母告上法庭索要50万元赡养费,法院怎么判?
一、基本案情
近日,广州普法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29岁的张女士2岁时就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寄养,直到成年后都没有被接回。
寄人篱下的那些年,张女士从小没有感受到父爱和母爱,这让张女士有着超乎同龄人的成熟,变得格外坚强和勇敢。成年后,张女士事业有成,为了表达对姑姑的养育之恩,她为表弟买了一套房。
正是这套房,打破了原本已经平静的生活。张女士的父母知道女儿给表弟买了房后,认为她应当给自己的亲弟弟也买一套房子。
但是张女士从小寄养在姑姑家,和父母都没怎么联系,和亲弟弟更是没有什么感情。于是张女士明确表态,“生我又不养我,从小被你们抛弃在姑姑家,凭什么我要给弟弟出50万买房?”
于是,张女士的平静生活彻底被打破。父母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50万元的“赡养费”。
张某与父母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眼看没有缓和的余地,张某的父母一纸诉状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50万的赡养费。
网友们看了这件案例后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没有孩子就没有父母,应当提供一定的赡养费。
也有人认为,只生不养的父母,凭什么反过来要求子女的赡养,父母重男轻女,不顾女儿感受从小让其寄人篱下,不仅没有觉得亏欠女儿,反过来要求女儿给弟弟买房,这是什么道理?
二、道华评析
1.原告(父母)一方起诉张女士要求张女士支付赡养费会利用如下法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来确定赡养费。被告现在29岁,过去十年未曾给过赡养费,根据被告的工资收入水平,一年给付5万元作为赡养费,而50万元属于一次性付清赡养费,合情合理。
2.张女士作为被告一方,可作如下答辩意见:
我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姐姐对弟弟有扶养义务,除非弟弟未成年且父母亡故或者无力抚养。但是本案中,弟弟已经成年了,姐姐没有抚养其的义务。
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故本案中,原告享有退休金,能够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并非生活困难。原告要求张女士为弟弟买房的诉求,更是不应得到支持。
三、法院判决
张女士父母重男轻女的行为对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甚至在二十多年后,他们的观念都没有改变,对簿公堂更让这段亲情无法挽回。
最终,因为张女士的父母年岁已高,张女士的确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弟弟作为成年人,张女士的父母不能将弟弟买房的事情强加于张女士身上。
再加上考虑到原告确实有退休金足以安享晚年,而张女士自小由姑姑照顾,其父母并未尽到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定张女士需要支付赡养费,但是法律不会强求数额,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商定。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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