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三份遗嘱引纠纷,打印遗嘱被判无效,其子痛失房产继承权!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导语:随着立法对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的确立,与之相关的实务案例也相应出现。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您分析继承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有关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案情简介
顾氏三姐妹与弟弟顾某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顾父生前立有三份遗嘱。第一,公证遗嘱。顾父于2005年立遗嘱载明将某房屋中属于顾父的相应份额及其应继承顾母的遗产份额由顾某继承所有,该遗嘱由北京市通州区某公证处进行公证。第二,自书遗嘱。顾父于2014年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顾某一家照顾我的生活。故我自愿将我的工资和房产我的财产归顾某支配使用。”第三,打印遗嘱。顾父生前就其遗嘱出具补充说明,载明顾父、顾母在生前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顾氏三姐妹各分得8万元,所有房产由顾某继承,该份遗嘱除“本人签字”处有顾父的书写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字体。庭审中,双方对遗产范围、遗嘱效力及遗产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二、法院判决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顾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条件,顾氏三姐妹虽主张上述遗嘱并非顾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前述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系有效遗嘱。关于打印遗嘱,因涉案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故不具备遗嘱的效力。
最终,通州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并优先依照遗嘱,其余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涉案遗产进行分割。
三、道华评析
为确保打印遗嘱能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增设打印遗嘱,是立法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作出的有力回应。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效力认定存在分歧。《民法典》就打印遗嘱作出规定,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以及便利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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