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丨重组家庭再离婚后,继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被继承人组建重组家庭又离婚的,死亡时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份额?继子主张继承不动产份额,是否应予以支持,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一文解析。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育有婚生女甲女。被继承人初婚婚生女为丙女。女方初婚婚生子为乙男,再婚时乙男8岁,并一直随双方共同生活。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乙男已成年。离婚后,被继承人购买一处不动产。现被继承人死亡后三人对该不动产的分割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二、道华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继子乙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若享有继承权,如何确认继子乙应继承份额。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名下现有房产一处作为遗产,为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遗嘱,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原告甲女与丙女、乙男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继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当均等。
关于乙男作为被继承人继子的继承权: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解除关系主要考虑两点:
1、双方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是否成年,
2、未成年继子女是否跟随继父母生活,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与乙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乙男为其继子。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之时继子已成年,与继父的父子关系不因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而自动终止,在本案中,继子乙有权继承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甲乙丙三人平分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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