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农村出嫁女,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事可以由村民会议决定吗?和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一起看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案例。
一、案情速递
2017年11月,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乡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水塘被某乡政府征收,某村民小组获征收补偿款509600元。后某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以户为单位,按2600元/人发放补偿款。补偿款发放时,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成员共计204人,但补偿名单上仅有196人,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郑某芳及其子女周某熠等四人被“除名在外”,未获得补偿款。
某村民小组主张,郑某芳已经出嫁,其子女只是户籍随其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均未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郑某芳也没有以自己的家庭名义承包土地,四人均不具有实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在征收土地补偿范围内。
二、法院认为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经常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着其自然地丧失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郑某芳从出生即落户在某村民小组,后出嫁但未将户口迁出,且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现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夫家分配到承包地或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其子女出生随其将户口登记在该村民小组。因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村民小组组织成员资格,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虽经相应的程序讨论决定,但却将郑某芳等人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侵害了郑某芳等人的合法权益,与法不符。
三、法院判决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共计204人,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9600元。该村民小组应向郑某芳等四人每人支付补偿款2498元。
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 《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第13条 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其成员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予支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男方所在地,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或男方系城镇职工、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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