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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丧偶的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中年丧子,丧偶儿媳在丈夫死后承担起了赡养二者的主要义务,带着儿子住到公婆家中,给予公婆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陪伴。

1、王某与李某相继死亡后,儿媳是否能够主张享有继承权?

王某李某是留有遗嘱、遗赠或者立遗赠抚养协议:

(1)遗嘱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同样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等义务、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根据约定取得其遗产权利为内容的协议。

法律优先保护当事人合法意愿,如果公婆立遗嘱分财产,遗嘱中没有规定丧偶儿媳份额,则丧偶儿媳不享有继承权。相反,若遗嘱规定丧偶儿媳享有份额,儿媳则享有继承权。

2、没有留遗嘱、遗赠或者立遗赠抚养协议,将进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因素,限于法定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后,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2)丧偶的法定继承条件

对于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丧偶是法律拟制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因此丧偶儿媳如果满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继承权。

(3)如何算是尽主要赡养义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道华律师评析

一方面指的是主要经济扶持,另一方面指向劳务付出。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探望和精神抚慰,不能成为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当事人会保存相应证据,但由于不够专业,不能保存证据往往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导致法院不认可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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