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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非婚生子女从小只跟着父或母其中一方生活,后来该方去世,留下来了一笔遗产。非婚生子女觉得自己也是父母的孩子,也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常常有人从道德上谴责其为“私生子”,没有资格继承其父或母的遗产。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您解析如下案例:

法定继承纠纷中非婚生子主张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继承协议无效是否得到支持?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系丁和戊之子。被继承人与妻子在1991年和1995年分别育有婚生女女丙和婚生子乙。被继承人在1997年又在生下非婚生子甲。2005年甲与妻子离婚,直至2020年去世,未再婚。

甲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继承办理。乙、丙、丁、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份额。四人之间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深圳市A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由乙继承。随后四人在A公司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被继承人名下股份由乙全部继承。A公司已经变更其股东名册并向街道办事处备案。

以上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记录、公司章程、遗产分割协议、声明、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四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被继承人在A股份合作公司持有的合作股份归原告甲和被告四人继承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四被告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涉案股权已经变更登记的是否影响遗产继承。

二、道华评析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前已与陆某离婚,故仅有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原告系刘某与被继承人生育之子,四被告不认可原告身份,但无充分证据推翻《出生医学证明》的效力,故法院应对原告系被继承人非婚生子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作为被继承人非婚生子应当属于本案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被告在未知晓原告存在的情况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侵犯了原告继承权。现基于仅有四被告为继承人而做出的遗产分割协议已发生重大情势变更,该协议应当无效。

第三人A公司辩称股权已完成过户变更手续,但该事实不能阻却原告基于法定继承取得涉案股权份额的权利。

三、判决结果

原告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份额。被告之间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因情势变更而无效。原告甲,被告乙、丙、丁、戊每人按1/5比例平均继承被继承人在A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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