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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可以继承遗产吗?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一、案件简介

甲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婚生子丙,于2005年11月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协议丙由甲抚养。

乙与案外人原为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丁。2003年4月,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案外人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丁由案外人抚养,乙同意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给丁直至小孩成年止。

2006年10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乐昌市一处不动产,该房产登记在甲和乙名下,无抵押、无查封。

自2017年6月开始,甲因病多次在广东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乐昌市中医院、粤北人民医院、乐昌市人民医院等住院治治疗。甲于2022年2月25日因病去世。

由于乙、丙就上述财产如何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丙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丁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参与本案被继承人遗产分配。

丁主张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再婚后,被告与被继承人在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都有照顾、抚养。申请人也经常在被告与被继承人家居住,与被告及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丁读书、平时生活的大部分费用均由乙支付(即被告乙与甲共同承担)。

综上,丁与甲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另外在甲生病以后,丁也有照顾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分配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丁是否对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二、律师评析

被告乙与案外人2003年协议离婚,双方已经协议第三人黄某随案外人共同生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据此,2006年10月,甲与乙登记结婚时,甲与乙并不直接抚养第三人丁。

丁虽然在庭审中称其从小和乙一起生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甲形成了抚养关系。第三人提供的其与被告乙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可证实其对甲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以及乙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向第三人丁支付生活费及学费的事实,该照顾行为值得鼓励,但该照顾行为并未达到法律上形成扶养关系和赡养义务的程度,无法证实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

故第三人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第三人丁的诉讼请求。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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