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司法大数据说话,海量成功案例

道华案例评析 | 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可请律师协助起草

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一千一百四十条对遗嘱的形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公民在确立遗嘱分配自身财产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起草遗嘱,专业的律师在遗产分配中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分割,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一、案情简介

邱某2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被继承人邱某3。邱某3与毛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邱某1,二人于2011年5月6日离婚,邱某3未再婚。邱某2于1995年9月去世,邱某3于2020年9月28日去世。被继承人邱某3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曾立自书遗嘱,载明:“邱某1宝贝:老爸的所有财产最终都归你所有。老爸邱某3。”

原告邱某1起诉被告张某1,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有效;

2.判令邱某1继承房产;

3.判令邱某1继承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判令邱某1继承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金额;

5.判令邱某1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工商银行、邮储银行账户余额;

6.判令邱某1承担被继承人全部债务,共计2993400元;

7.判令张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1辩称邱某3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非常清楚怎样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遗嘱无法证明是邱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邱某3系职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相较于一般人员更应以审慎态度表达其去世后财产处分真意。邱某1所持遗嘱表述为“老爸的所有财产最终都归你所有”,结合该句内容的字面意思以及被继承人专职律师的身份,法院认为该遗嘱并不能体现被继承人对其去世后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故对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

自书遗嘱效力的认定,被继承邱某3所写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的自书遗嘱无效,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1、邱某1按份继承邱某3所留遗产。

四、道华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需体现自然人对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根据邱某3所书:“邱某1宝贝:老爸的所有财产最终都归你所有。老爸邱某3。”首先,该字条未立标题,内容亦未明确表明立遗嘱为目的;其次,文中“最终”的词语解释为“最后、最末了”,与“去世之后”并非同一意思,不能解读为邱某3对身后事的处分行为;再之,该字条内容对于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均无明确的指向,表述过于笼统。综合上述情形,该字条不具备自书遗嘱的基本特点,即并非邱某3的自书遗嘱。邱某1要求认定字条为邱某3的自书遗嘱并以此继承邱某3的全部财产,缺乏事实依据。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