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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股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又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可否作为遗产在当事人死亡后进行财产分割,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时又有那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今天的遗产继承案例就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善生前与妻子李婉如生育有两子两女,分别为:林某5、林某良、林某3、林某4。李婉如于1994年死亡。林某良于1994年5月病逝,生前与妻子陈金凤生育一子林某2。林某善的父亲林乐南与母亲杨兆连均早于其死亡,其于2019年5月病逝。林某1为林某善继子,其自述于1981年偷渡至澳门。中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1年7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兹有林某善为我股联社10股股东,股东证号××。2018年年终结算、2019年春节分配及1月股金分配3400元,于2019年1月划至林某善农商银行账户上,2020年年终结算股金分配金额5100元并于2021年1月划至林某3农商银行账户上,政府高速征用山地约268亩征地分配款尾款38000元于2020年1月划至林某3农商银行账户上;工业园约1400亩用地补差分配款为618000元并于2020年8月划至林某3农商银行账户上。

2019年5月,林某2、林某3、林某5、林某4签订协议书载明,四人一致同意自2019年6月起父亲林某善的股份划在林某3的账号上。

2019年5月,林某1在微信中要求向林某3、林某4分配父亲林某善的遗产。林某3答复称:“……你说过,从前父亲养过你;现在父亲老了,你又说你养过父亲二十几年,这是报恩!现在父亲的股份有钱分了,就回来争一份。你就认为是好应该的。你是拿过一点钱回来给父亲,但是你拿过多少钱回来,我不知道,父亲没有告诉我,你拿多少钱回来是你自己讲的。”林某4称:“为什么你在法庭上不说,现在你知道你户口本上有名字了,你就要争一份,为什么等过了上诉期才跟我们两姐妹说。你都知道,现在我想争都争不了了。你早就知道自己户口本上有名字。如果你没有名字,你够胆子争吗?你拿一点钱回来给父亲,是不是就要争回以前给父亲的钱啊?”

二、争议焦点

1、林某1是否有继承权;

2、林某善的股份款661100元是否遗产范围。

三、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林某善在中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2020年年终结算股金分配金额5100元、高速征用山地约268亩征地分配款尾款38000元、工业园约1400亩用地补差分配款618000元由原告林某1及被告林某5、林某4、林某3、林某2各继承五份之一。

四、道华评析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林某1为林某善继子,于1962年出生,于1981年偷渡至澳门,时年19岁。林某3于1969年出生,林某4于19971年出生,林某1在林某3、林某4年幼时即与林某善一家共同生活直至19岁,由林某善抚养长大,与林某善建立了抚养关系。此外,结合林某1、林某5的陈述,以及林某4、林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你拿一点钱回来给父亲,是不是就要争回以前给父亲的钱啊?”、“你是拿过一点钱回来给父亲,但是你拿过多少钱回来,我不知道,父亲没有告诉我,你拿多少钱回来是你自己讲的”等内容,可以认定林某1偷渡到澳门后,仍继续保持与林某善的联系,对林某善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林某善与林某1之间成立扶养关系,林某1是林某善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分配的遗产为:2020年年终结算股金分配金额5100元、政府高速征用山地约268亩征地分配款尾款38000元、工业园约1400亩用地补差分配款为618000元,均系被继承人林某善基于其中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身份而依法应享有的股权收益。林某善死亡后,其股东资格虽自然丧失,但在继承发生前,中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按照林某善原有的股权份额发放的股权收益,属于林某善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属林某善的遗产范围。

另外,林某善的父母、配偶先于其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子女林某5、林某4、林某3、林某良、林某1。又因林某良先于林某善死亡,由林某良的儿子林某2代位继承林某良可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林某善的法定继承人为林某5、林某4、林某3、林某2、林某1,均有权继承涉案遗产,每人各可继承五份之一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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