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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调解为主,诉讼为辅”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时间:2023-06-02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3年,陈先生与郑女士因工作关系相识。彼时,一个成熟温暖,一个青春靓丽,双方在工作中一来二去相知、相爱,随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次年正月间登记结婚。双方初相识时感情尚好,如胶似漆,同年便生下了女儿陈佳佳(化名)。女儿出生后,因陈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妻女,于是郑女士便回蛇口娘家坐月子,顺便让父母帮忙照顾女儿。2017年,双方的婚姻第一次出现了裂痕,郑女士带着佳佳一气之下再次回到娘家。而陈先生也没有做过多的挽留,于是双方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分居生活。作为母亲,为了给佳佳一个完整的家庭,郑女士并未选择离婚,甚至在丈夫有空时还会让丈夫带女儿独自玩耍。2019年,郑女士选择带着佳佳回去,与陈先生共同生活。可是早已千疮百孔的婚姻又怎能轻易完璧如初?双方之间进行了沟通,表示早已没有爱情,但是为了给佳佳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仍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并以夫妻相称。直到2022年,孩子大了,双方实在是无力支撑这段已经苟延多年的婚姻。于是郑女士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坚决要求和陈先生离婚。

道华律师办案经过

2022年9月底,郑女士委托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第一次见面,郑女士就向唐律师明确了坚决离婚的想法,要女儿陈佳佳的抚养权,并且为了女儿未来能够更好地发展,提出了要超出法定标准的抚养费的想法。唐律师表示完全能够理解郑女士的想法,夫妻二人早已名存实亡,丈夫只管工作,家庭琐事完全由郑女士一人负责,女儿也逐渐长大,各类兴趣班费用支出较高,于是针对郑女士的请求,唐律师和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做了充足准备。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针对郑女士的离婚案件做了详细的脉络梳理,双方共同财产主要为男方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一套房产。因双方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也比较匮乏,郑女士在找到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套房屋的价值问题。于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帮助郑女士争取利益最大化,唐云虹律师坚持“调解为主,诉讼为辅”。首先明确郑女士本人诉求,坚决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举证郑女士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孩子学习、课外辅导的票据、记录等;其次在达到离婚目的的同时,尽可能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对郑女士予以倾斜,主要是房产婚内还贷部分的增值价值。“握不住手中的沙,不如干脆扬了它。留不住的人,就放手吧。”唐律师深知一段腐朽的婚姻会给郑女士带来什么,于是在诉讼过程中,唐律师多次跟调解员、对方沟通,说明以下几点:一、双方结婚十余年,前期如胶似漆,后期虽形同陌路,但郑女士在生活中尽到了作为妻子的职责;二、女儿陈佳佳已经八周岁,自出生以来,郑女士悉心照料,无论是生活学习,还是课外辅导班,郑女士均尽心承担起了一个母亲的责任。而佳佳本人也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与妈妈共同生活;三、女儿的外公外婆都在深圳,愿意帮助照顾佳佳;四、八岁的佳佳现在正在学习少儿英语和芭蕾舞,每个月在兴趣辅导费用上具有一定数额的支出。五、陈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根据计算规则应当平均分割给郑女士的部分。六、婚姻持续中,郑女士操劳家务,应予以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和平离婚,女儿归郑女士抚养,抚养费一个月6000元,陈先生补偿郑女士120万元人民币。

道华评析

婚姻这件事,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婚姻不是浪漫的风花雪月,是实实在在的柴米油盐酱醋茶。
从法律上来说,案情本身并不复杂。郑女士的诉求无非就是离婚、抚养权。而陈先生本身也同意离婚,但是案件初期陈先生同意支付的抚养费是每月3000元,补偿10万元。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介入后,先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再通过与男方沟通、与调解员沟通,进行各方之间的斡旋调解。因为郑女士和陈先生之间的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女儿陈佳佳也阳光可爱,陈先生也并非不负责任的人,只是双方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有些事情强求不来。

本案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超出法律判决的抚养费,从最初的10万到最后达成120万元补偿,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均认可,这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主张离婚的主要依据。

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儿陈佳佳已经八周岁,明确表示要跟妈妈共同生活,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其次,本案中男方陈先生并非冷酷无情之人,工资收入尚可,且对女儿佳佳也有深厚的感情。于是,唐律师和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陈先生表示每个月会支付6000元的抚养费,希望佳佳能够健康快乐地长大。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至于房屋增值部分,虽然郑女士并未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房贷。但是陈先生婚后取得的工资也是与郑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在调解中心,唐律师坚持要求按照深圳中院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计算出来的金额大约为140余万元。根据双方的斡旋调解,互相让步,最终定下了120万元的最终金额,大大超出了郑女士的预期。

案外说法

在漫长的婚姻关系中,双方作为婚姻当事人应当用心去经营,双方不仅是孩子的父母,更是彼此的丈夫、妻子,千万不要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忘记了当初应该的样子。

 

郑女士的这个案件,虽然于情来说十余年感情走到了尽头有些唏嘘;但于法理来说,在这个案件上,已经做到了对郑女士利益最大化的处理结果。唐律师在法官组织调解时,多次陈述郑女士的生活状态和女儿佳佳的生活所需,虽然于法理没有切实依据,但也给调解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继而形成内心的认可。同时给陈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和责任感驱使达成了最终调解方案。

专业、细致、耐心,对法理和情理的完美平衡,对案件细节的准确把控,从案情实际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缓解当事人的焦虑,让当事人充分相信律师,接受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的建议,做出正确的抉择。


办案人员:首席律师唐云虹、钱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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