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私刻合同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几何?一场跨越深圳与上海的罪与罚——道华律师经典辩证,助力客户收帐400余万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导语:商事主体经营运作工程中,合同作为双方合意以及合作的重要形式,在商事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其中,作为重要的合同成立条件,合同双方之间的签章确认显得尤为重要,这一合同成立形式不仅意味着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确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可有所寻、有所诉、有所求。那么如果一方的签章为假,那么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另一方合同主体还能否依据合同确认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呢?接下来跟随道华律师的脚步,以道华律师亲历之案件为大家详细论述私刻合同章带来的罪与罚。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公司将其关联公司所涉及的运输业务委托B公司进行运输,B公司与C公司市场总监周某协商后,将上述运输业务交由C公司进行运营,其后周某与D公司员工许某协商后,双方将上述所涉及的运输业务全部交由D公司进行运营,后双方签订合同将该项约定确认,其中C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D公司加盖公章。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C公司按照B公司指示布置运输任务于D公司实际进行承运,D公司承运完成后将相关运输单交由C公司确认,但是自2016年6月起,C公司始终未进行支付,经由D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进行支付,D公司遂寻求道华律师帮助,经由道华律师核算后,所欠运输费达400万之巨!整理完成所有诉讼材料后,D公司以欠付工程款为由,将C公司状告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一番战
在庭审质证阶段,面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货运合同,C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当庭陈述该份证据为周某私刻合同专用章与当事人D公司签订案涉货运合同,试图以该份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D公司进行支付。
三、司法鉴定
诉讼过程中,面对案涉证据的合同专用章真实性,青浦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D公司所提供的货运合同上的被告C公司的印鉴与被告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印鉴进行比对,经鉴定,鉴定机构确认——二者不是统一印章盖印而成——合同专用章系伪造!那么C公司能据此伪造印章拒绝支付案涉货运款吗?
四、表见代理
道华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货运合同书》,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系争运输业务的履行情况,原、被告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合同书上盖章后交给了被告的市场总监周某,周某在被告与B公司和原告的业务往来中均代表被告全面负责了涉案业务,在周某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交给原告时,即使周某私刻公章加盖的行为未得到被告的授权,原告也有理由相信周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货运合同书》对于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约履行。
五、一审判决
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周某确系构成表见代理,货运合同书》对于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约履行。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4935028.5元;
2、被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52178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算,以189828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0日起算;以1284570.5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0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
至此,一审过程道华律师代理原告D公司获全面胜诉!
三、二番战
上诉人C公司上诉认为:系争《货运合同书》上的公章是周某私刻的,D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相对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道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D公司认为:周某作为C公司的市场总监,足以让D公司相信其有权代表C公司负责本案相关业务,且在双方长达半年的合作中,C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反而支付部分运输费用并将D公司所开发票全部申报抵扣,说明即使周某在双方合作之初无权签署上述合同,C公司也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追认了该份合同。
四、还是表见代理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周某私刻公章加盖的行为未得到C公司的授权,D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周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系争《货运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存在运输关系,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五、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C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华律师代理D公司在诉争案件中获得案件全面胜诉!
自2016年起诉至2018年判决生效,历经一、二审以及司法鉴定,最终案件在道华律师的代理下获得全面胜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D公司的诉求。一纸合同可以让货物从深圳到上海,一纸诉状也会让这份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效果达到全面的确认,私刻合同章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在个案中要进行谨慎、缜密、严谨的判断,法律面前真相大白往往是深得人心的时刻,但每一个法律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则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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