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在设计成果未能达到效果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给付费用呢?道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设计费。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1、协鑫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玖胜公司(承包人、乙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书》,合同载明:本项目设计费包含方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配合服务费用等。按照5000万元进行方案规划设计,其规划设计取费率为0.5%,即为25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且乙方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方案规划设计费的30%作为预付款,即7.5万元整。
2、2018年5月15日,协鑫公司向玖胜公司支付了7.5万元。
3、2018年的3月17日至4月15日期间,玖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向协鑫公司发送相关效果图和设计方案,并在5月16日发送“XX夜景提升规划设计方案0408”、“XX夜景提升规划设计方案0504”。
二、法院认为
合同约定,设计费包括方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设计配合服务费用等,其中,方案规划设计费用为25万、预付款为7.5万元;初步设计费按照最终确定的建设内容及金额计算,费率为0.7%。据此,方案规划设计费用与初步设计费用为不同的费用,协鑫公司系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后支付了7.5万元,与双方约定的方案规范设计费用预付款数额一致,协鑫公司关于该7.5万元系对玖胜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的结算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协鑫公司主张玖胜公司提交的方案规划设计不符合协鑫公司、建设方的要求,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建议玖胜公司按照建设方反馈进行修改,但在玖胜公司询问具体修改意见时却未予以明确。协鑫公司提交的其与建设方往来的函件载明,建设方认为玖胜公司交付的方案规划设计尚不符合其要求并明确了问题及修改方向,玖胜公司虽对函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函件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协鑫公司称玖胜公司提交的方案规划设计经验收不合格,有上述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协鑫公司该抗辩主张予以采纳。但玖胜公司提交了方案规划设计,协鑫公司反馈的建设方意见较晚,导致玖胜公司未能按对方要求修改,结合玖胜公司付出的人力、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协鑫公司仍应向玖胜公司支付方案规划设计费用12.5万元。玖胜公司诉求的超过部分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道华律师评析
《委托设计合同》第6条第(2)项中明确“因本项目前期已根据甲方指定对整个乐亭县城做了初步设计方案……”,根据该陈述,至少可以证明玖胜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即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部分工作;其次,双方的往来邮件中,玖胜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后,向协鑫公司发送了多份有关方案设计的文件,特别是2018年5月16日,玖胜公司向玖胜公司发送了“XX夜景提升规划设计方案”等两个文件,可见,玖胜公司在原完成工作的基础上,又向协鑫公司提交了新的工作成果。因此,协鑫公司主张玖胜公司仅完成了效果图,预付款7.5万元是对应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用,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均不相符。再次,协鑫公司2018年5月30日向玖胜公司发送的要求整改的信息及2020年5月城管部门的复函,可知玖胜公司的设计尚不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但玖胜公司提交了方案规划设计,协鑫公司反馈的建设方意见较晚,导致玖胜公司未能按对方要求修改,结合玖胜公司付出的人力、时间等因素,可以酌定协鑫公司仍应向玖胜公司支付部分方案规划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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