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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当事人购买虚拟货币挖矿机,在买卖合同效力存疑时买家如何主张购机款?道华律师专业代理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卖家返还全部购机款

时间:2023-03-01 浏览量:

导语:在我国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9.24同日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虚拟币挖矿。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因此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机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风险极大,在交易以及后续诉讼过程中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风险把控,确保交易秩序以及诉讼秩序的正当合理。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4月18日,原告、被告A公司签订《服务器托管协议》,被告A公司向原告出售 3P×1024T=3072T算力的“挖矿机”,售价为 3×29万/P=87 万人民币,被告A公司要求原告以支付USTD方式付款,故原告向A公司转出127008 USTD,作价人民币87万元。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25天内(即 2021 年 5 月 14 日前) 交付620T算力,剩余2452算力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半月(即2021年7月3日前) 交付。2021年5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交付矿机,被告A公司以数据读取较慢、第三方公司不配合等借口拒绝交付,原告多次催告交机,被告A公司仅于2021年6月9日交付800T算力的挖矿机,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购机款。

被告答辩

原告作为虚拟货币承兑商家,不可能不知道USDT不具有法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使用,其主动绕开合同约定的美金支付方式,而选择以 USDT作为支付方式明显与我国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使用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原告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亦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与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服务器托管协议》及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构成,原告提供相应的对价,其目的是获得可以通过被告A公司提供的服务器及相应的技术手段运作(挖矿) 获得“虚拟货币”作为利润。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以支付127008 USDT作为对价,获得被告A公司提供的3072T算力的“挖矿机”。虽然“USDT”非法定货币,但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清楚证明“挖矿机”单价为 29 万元,3台共计人民币 87 万。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人民币8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87 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 2021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薛某、马某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道华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道华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从上述事实部分可以看出,案涉合同无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之事由,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硬盘,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9月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和虚拟币相关业务。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4月18日,在此之前,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件主要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发出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但该《通知》及《公告》也仅仅是对虚拟币市场风险做出提示,从未明确全面禁止挖矿活动和虚拟币相关业务。

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挖矿”活动违背我国“碳中和”政策,违背民法典绿色与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应属无效。

但道华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专案论证分析,量身定制本案诉讼方案,即使合同无效,被告也应当以人民币返还原告全部购机款: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因无效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合同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参照《九民纪要》第32条: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三、本案中,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泰达币127007枚,泰达币折算人民币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87万元,而被告一却未向原告交付案涉硬盘,如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应当判令被告一折价赔偿原告已付的泰达币,不能使被告一因无效反而获取利益。

最终法院也采纳道华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机款人民币87万元整,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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