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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结算给予的优惠承诺,发包人未按约支付时承包人可收回

时间:2023-08-2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某制冷公司承包了深圳市某公司位于深圳某影城的空调机新排风系统工程施工,2018年8月,某制冷公司与深圳市某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验收单,并于2018年10月签署了结算书,约定了付款时间。

后因深圳市某公司未如期支付工程款,某制冷公司于2018年11月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款,2018年12月某制冷公司、深圳市某公司双方达成《付款计划决议》,某制冷公司给予80000元的优惠,深圳市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尾款,后深圳市某公司仍未按照约定付款,某制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深圳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某制冷公司优惠款80000元;

二、深圳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制冷公司工程款项313200元;

三、深圳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制冷公司违约金200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1、某制冷公司是否有权收回优惠承诺?

双方在《付款计划决议》中已明确约定深圳市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制冷公司有权收回80000元优惠的承诺并追究深圳市某公司的违约责任,故某制冷公司要求深圳市某公司返还优惠款80000元,合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深圳市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多少?

因某制冷公司与深圳市某公司未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且某制冷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深圳市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故应当由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违约情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由法院酌定深圳市某公司应支付某制冷公司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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