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否认原判决既判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裁判要点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起诉白山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吉民初XX号民事判决:和X公司支付中天公司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设备转让款23万元,中天公司可就春江花园B1、B2、B3、B4栋及B区16、17、24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中天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该院裁定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11月1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天公司申请作出(2017)吉06执XX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春江花园B1、B2、B3、B4栋的11××-××号商铺。
王X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吉06执异XX号执行裁定,驳回王X的异议请求。此后,王X以其在查封上述房屋之前已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屋为由,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王X购买的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B2、B3、B4栋的11××-××号商铺。
2013年11月26日,和X公司(出卖人)与王X(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星泰桥北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春江花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按其他方式按期付款,其他方式为买受人已付清总房款的50%以上,剩余房款10日内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商品房预售的,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产权处申请登记备案。
2014年2月17日,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王X、抵押人王X、保证人和X公司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愿意以其从售房人处购买的该合同约定的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该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2013年11月26日,和X公司向王X出具购房收据。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显示:抵押人王X以不动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号,建筑面积5339.04平方米的房产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2013年8月23日,涉案商铺在产权部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2018年12月26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供电公司出具历月电费明细,显示春江花园B1-4号门市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用电情况。
白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载明:“经查询,白山XX置业有限公司B-1、2、3、4#楼在2013年8月23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因开发单位未到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三、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吉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一、不得执行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B2、B3、B4栋11××-××号商铺;二、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中XX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吉民终X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X的起诉。王X对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X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XX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X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的重点是王X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主张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主张诉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简而言之,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根据王X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具体理由,并没有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X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一、二审法院支持王X关于执行异议的主张也并不动摇生效判决关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该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王X的执行异议并不包含其认为已生效的(2016)吉民初XX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的主张,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王X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裁定驳回王X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鉴于二审法院并未作出实体判决,根据具体案情,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推荐
-
道华成功案例 |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多年,发包方拒不办理结算,道华工程律师助力施工方追回百万元工程尾款!2025-02-21
导语:2021年4月1日,委托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建设,涵盖销售中心、实体板房区园建,以及给排水、电气工程等多个方面,合同金额巨大。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却陷入了困境。虽工程于2021年11月17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却始终未能办理完成结算手续,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委托人工程尾款,委托人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接手案件后,道华律师迅速组建专
-
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400万土建工程诉讼,道华工程律师代理被告全面胜诉,经法院一审二审,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4-12-20
一、法院判决书二、案情简介2020年1月16日,委托人与第三人、案外人三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负责案涉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土建工程,并以该土建工程作为其对合伙项目的出资,该协议约定项目土建即为本案所诉工程项目。2021年12月7日,原告与委托人在案涉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价格核算总表》加盖印章,该表载明合计造价4142050元,折后价3730000元。原告在施工栏盖章,委托人在审核栏盖章。2021年12月18日,委托人
-
道华成功案例|150万工程款胜诉!深圳水电工程纠纷,分包拖欠工程款超4年,道华律师助施工人保全财产全面胜诉2024-07-30
深圳红山水电工程违法分包,竣工4年拒绝办理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人多次追讨无果,委托道华工程律师代理诉讼,道华工程律师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违法分包人资金账户,充分收集证据,指定完善开庭方案,成功帮助力施工人起诉150万工程款胜诉!
-
道华成功案例|东莞装饰装修工程,开发商濒临破产拖欠400万工程款,道华律师查封9套房产助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胜诉2024-07-03
委托人承包东莞某房产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被拖欠六百万工程尾款,工抵房后尚欠工程款近400万。经多次追讨无果,委托道华工程律师代理诉讼,道华工程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方式成功保全开发商9套房产助委托人追讨工程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