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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方不退质保金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4年XX月XXX日,某创(发包方、甲方)、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总包方、乙方)、某联(施工方、丙方)签订了《慧某园1#-5#楼弱电监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工程名称:慧某园1#、2#、3#、4#、5#(一层除外)弱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某某区慧某园。工程承包范围:慧某园1#、2#、3#、4#、5#(一层除外)监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合同暂估价4,880,000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后双方确认合同结算价为4,240,000元。

支付方式:按月完成工程进度完成量的80%支付,竣工验收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10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余款在保质期满后10日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款,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建安发票,支付到结算总价95%时,需提供结算总价全额合法发票。开工日期为2014年X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X月30日。

另,某创与某联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慧某园1#、2#、3#、4#、5#(一层除外)楼监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弱电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款及质量保证金产生纠纷。

二、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合同是否无效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二、案涉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项的数额认定;三、某创主张扣除质保金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无效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问题。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慧某园1#-5#楼弱电监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盖章,还有案外人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盖章签字,应属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某创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案涉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定无效情形,也无法认定某联存在以欺诈手段使某创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案涉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且某创也未提起过撤销之诉。故某创在主张案涉合同存在部分无效或者可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关于案涉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项的数额认定。某创在一审期间对于某联主张的欠款数额是认可的,二审期间又主张本案工程与另案二个工程是一起结算,在其认可的欠款总额中应当先行清偿另案二个工程的欠款,剩余的欠款才是本案的工程欠款。然,某创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一审陈述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欠付款总额中是否应当扣除质保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慧某园1#、2#、3#、4#、5#(一层除外)楼监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弱电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工程余款在保质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故某创主张扣除质保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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