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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施工人为承接工程而缴纳的保证金,广东高院:合同无效,施工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并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1、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南海区的建筑工程(部分)、二次装修(部分)、室内给排水安装、电安装、弱电工程、通风空调、游泳池及设备、运动场、围墙、门卫,道路、室外给排水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
 
2、洪某、洪某1挂靠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3、总包方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证金700万元。
 
4、涉案工程早已完成竣工,但各方未实际进行结算。
 
 
二、法院判决
 
(一)某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洪某、洪某1支付工程款46630205.9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二)某建筑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洪某、洪某1返还工程保证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三)驳回洪某、洪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道华评析
 
1、洪某、洪某1有权要求返还支付的保证金700万元。
 
某建筑公司在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前已收取洪某、洪某1支付的保证金,足见某建筑公司对洪某、洪某1的挂靠行为知情,即某建筑公司实际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洪某、洪某1,某建筑公司与洪某、洪某1是涉案《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相对方,二者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某建筑公司应向洪某、洪某1返还保证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关于涉案工程的价款问题
 
因原告洪某、洪某1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尚未结算,依洪某、洪某1申请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232045302.78元,扣除某建筑公司已向洪某、洪某1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23043980.5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为46630205.91元,某建筑公司应向洪某、洪某1支付该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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