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尾款,道华律师:承包人可要求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时间:2023-06-25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2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人)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18年,某建筑公司就整体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同年,案涉工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后,某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建筑公司与其多次交涉无果,后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
(一)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
(二)某建筑公司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某建筑公司应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水电费及相应利息;
(四)某建筑公司应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竣工误期赔偿费。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1.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欠付某建筑公司的涉案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本息的数额;
2.某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某建筑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支付评奖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分别于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某建筑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超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限,故某建筑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根据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相关约定,案涉工程质量达不到佛山市市级或者以上优良奖(承包人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其有权对某建筑公司处以合同暂定价1%的罚款,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6100000元。但根据《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申报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前提条件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而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提出该项反诉请求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该笔违约金时,案涉工程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评奖条件尚未成就,故该项请求并非合法有据,故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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