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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批手续已过期,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项,道华律师: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仍应承担付款

时间:2023-06-25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1日,某物流城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应自行拆除,或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发包人为某管理公司,承包人为某建筑集团,某建筑集团将该工程转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其为实际施工人。

涉案10、11栋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7栋的规划审批手续已过期。

二、法院判决

某建筑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某物流城6、7栋工程价款9205412.25元及利息。

三、道华律师评析

1、合同效力问题

因涉案部分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早已逾期,其余部分未能取得许可证,同时,某建筑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系挂靠某建筑集团的名义签订的涉案合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集团之间以及某建筑公司与某管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2、关于工程价款

因各方并未结算,故应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根据鉴定结论,6、7栋鉴定造价14633710.99元,10、11栋鉴定造价27165668.71元,合计41799379.7元。某建筑公司已收涉案工程款为34328298.74元,根据某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其中10、11栋已收款为2890万元,6、7栋为2428298.74元,其中两笔款项未出具收据,鉴于10、11栋已收款项已超过鉴定所得造价,故推定系付6、7栋工程款,即6、7栋已收款为5428298.74元。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一审法院认定,6、7栋尚欠工程价款9205412.25元,某建筑集团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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